总体而言,政府动员模式在《条例》早期的制定、实施准备和宣传发动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条例》实施的日益法律化、个体化,其作用空间和有效性都会大大缩小。
在中国,政府的政治与社会责任极其繁重,在金融危机、民生改革和其他更为重要的政治议题上,有着大量工作要做,政策关注点与重心经常因时势而移转。因此,如何寻找一种可持续的制度推动力?这是《条例》实施的根本性问题。
公民申请也存在很多问题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已经提供了“双引擎”动力装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公民申请本身,就可以构成直接推进信息公开的社会性力量。从逻辑上讲,只要不属于法定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众都有权利申请公开。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对申请权的制度保障,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就将借由可持续的公众参与和行动,而获得永续的推动力。
应该说,在过去的一年,社会行动者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种推动作用首先表现为法律共同体的启蒙与推动。法律学者通过独立的理论研究、制度评论,以及立法中的专家参与,对《条例》的法律理念、技术及实践的关键点,作出了很好的论证与解释;律师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上海的严义明律师,在《条例》实施的首月里,就向多个政府机关提出信息申请。
公共媒体在《条例》实施一周年里,也起到了特殊的推动作用。作为“积极公民”的法律学者和律师,其个案申请行动一般都有公共媒体的跟进报道和支持。普通公民的信息申请中具有社会影响和公共讨论价值的个案,也受到媒体的关注。除了跟进报道与关注,公共媒体还具有一定的话题引导功能。
不过,法律学者和律师毕竟只占社会极少数,其行动更多具有示范目的,不可能构成公民社会行动的主体。《条例》的实施,最终还需依赖普通公民的参与。有不少基于个体利益立场的普通公民,也积极参加了信息公开申请,比如湖南的黄由俭、北京的陈育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