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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持续推动信息公开

  

  “政府动员模式”难以提供可持续的动力


  

  但也不能忽视这种模式的不足。


  

  首先是制度传导的递减效应。《条例》在中央和省部级层次获得了较大的共识与推动力,但在许多基层却遭到“冷遇”。在具体的公民申请实践中,基层政府动辄以“信息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理由,拒绝提供,或者干脆拖延,不予答复。


  

  根据我们在基层培训与调研的经验,这种基层制度梗阻,既有基层政府不适应新型行政文化的原因,也有基层政府“任务复杂化”的原因(比如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持稳定)——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都被低估。这种制度传导的递减效应,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模式,不可能得到有效改观。


  

  其次是主动公开的“不主动性”。政府动员模式主要提供的是《条例》实施的硬件基础,比如制度、机构、人员、平台等,高调的政治新理念却未能有效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实践动力。


  

  就主动公开而言,各级政府表现出重视和热情,从年报来看可圈可点,但公民申请中大量涉及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却反证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问题。由于主动公开属于政府自己下菜单,公民的需求并没有被有效整合,大量信息对公民的有用性比较低,而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性信息却被有意“保护”起来。


  

  主动公开不够“主动”,表明了地方政府对《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性质,没有很好理解,甚至不少政府明确地将内涵丰富的《条例》简单等同于之前的“政务公开”。主动公开的“不主动性”或“选择性”,显然也不能通过政府动员模式解决。


  

  再次是司法的“消遁”。完整的政府动员模式,应该包括司法环节,但围绕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理标准的司法解释“千呼万唤不出来”,以至于信息公开权利的司法救济基本处于“不作为”状态。这也是我国政府动员模式的固有缺陷,即重政治、行政,轻司法。由于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与支持,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权利,显得非常薄弱和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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