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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

  
  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宪法学教材有越写越厚的趋势,最厚的已达到78万字(例如张千帆教授著《宪法学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这类体系书有助于学生课外阅读和研究生教学,但因为内容过于庞大,并不适合本科生教学。在实践中,通常教材讲到一半多篇幅,教学课时数已经用尽(高校宪法学的课时一般为54学时,最多的不会超过72学时)。课时所限再加上第四编内容主要是一些制度性的规定,不但知识点分散,而且内容比较枯燥,在宪法学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对此部分均兴趣不大,一般五到六个课时就讲授完毕。“头重脚轻”成了宪法教学中的普遍现象,重理论轻制度与实践成为了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的惯例。往往在教学中对理论性知识点的阐述较多,而对制度性问题的分析较少,基本是讲前半本教材甚至是前几个重点章节,教学中对宪法规范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导致很多学生学完课程后都没有通读过一遍中国《宪法》的条文。

  
  除此以外,宪法学教学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宪法问题讨论的立足点是西方而不是中国,这在宪法基本理论及基本权利部分较为多见。其次,在教学中关于宪法规范、原则、宪政、违宪审查等问题,更多是结合西方来讲授,对中国的实践关注不够。因此,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再次,国家机构部分基本和中学政治教学内容无异,没有显现法学的特点。

  
  通过对司法考试命题要求和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比较,可以发现司法考试对宪法知识点的考核重心是中国的、现实的、微观的制度,特别是要立足规范、关注现实。而在高校宪法学一般教学中则比较关注理论性的、宏观的、外国的问题。两者取向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宪法教学与司考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三、宪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以规范与实践为重心整合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

  
  “宪法学体系的重构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课题。……除了要进行逻辑上或构成学上的优化和重构外, 还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本身进行挖掘、充实和更新。这依赖于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突破和最新学术成果的及时应用, 同时还涉及到教学主体自身对教学内容的驾驭、教学手段的运用、教学方法的掌握等因素。”[2]笔者同意宪法学应当以具体问题为导向,以实践关怀为面向,建立起以“宪法教义学”为主轴的、以“去单纯政治宣教化”的高度学理性和实践性为取向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并由此搭建宪法学教学的体系结构,从而突破我国宪法学课程中长期以来“通论式”、“政治宣传式”的教学方式,突出对学生的规范分析能力和纯正法学素养的培养。[3]以此为目标,如果要整合完善宪法学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体系以及调整教学的侧重,可以进行如下的改革:

  
  第一,“宪法基本理论”的内容在《中国宪法学》只做简要勾勒,在《外国宪法》和《比较宪法》两门选修课中再详细讲授;

  
  第二,“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中国宪法学》中只做人权总论的讲解,具体的权利留待《人权法学》选修课中详细讲授;

  
  第三,《宪法基本制度》中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宪法学》中不再讲授,将选修课《港澳基本法》改名为《中国自治制度》,由该课统一讲授三个自治制度。

  
  根据学生的反馈,笔者发现西北政法大学目前开设的《港澳基本法》并不能很好的涵盖中国的自治制度,而且知识点单一。将《港澳基本法》选修课改名为《中国自治制度》,不仅能拓展学生知识面,而且能建立三个自治制度的知识联系,提高学生横向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四,开设《中国宪法制度与学说史》的选修课,详细讲授我国从清末至82《宪法》之前的宪法制度与宪法学说。近十年来,宪法史研究已成为宪法学界的热点,通过历史的叙事才能重建中国式的宪法知识谱系,该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纵向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宪法文本的精读能力。这门选修课的开设,还可以替代《中国宪法学》中原先涉及历史性的内容。

  
  第五,由于以上选修课的开设《中国宪法学》教学内容省出的课时用来加强现有第二、四编《宪法基本制度》《基本宪政机构》的讲述。也就是说,《中国宪法学》教学应该告别以往空谈理论的做法,围绕规范进行分析,围绕制度进行解释,倡导以“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为重点进行教学总体安排。应当避免将宪法学讲授为法理学。

  
  上述调整方案的优点有三个方面:

  
  一,逐步强化、完善学生对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认识。在一年级《中国宪法学》侧重具体制度的讲授,在二、三年级通过开设《人权法》《比较宪法》《外国宪法》《中国的自治制度》《宪法制度与学说史》等选修课进行理论或具体制度的深化,这样由具体到抽象的讲授,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二,解决了长期以来宪法学必修课课时不足的问题,在保证原有课时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强化了必修课的重点讲授内容,且符合司法考试的考察重点,对学生来说是获得了听课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保证了宪法基础理论的讲述,并没有削弱宪法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和“入门“学科的地位和桥梁作用。三,改革成本较低,不需要对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整个课程体系进行伤筋动骨的调整。除新开设《中国宪法制度与学说史》选修课和改名《《港澳基本法》,其他选修课都已经开设多年,只需教研室内部对讲授内容进行统一,教师们取得共识即可。

  
  (二)重视教学环节的完善

  
  第一,课堂教学环节强调教学方法的创新。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首先,强调情景式学习、体验式学习,使学生在交流与自我反思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改纯理论性的讲解为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正如童之伟教授总结的,“多年来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抽象空洞,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但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的教学活动缺乏实际操作的案例,这种情况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4]针对我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案例的情况,在教学中可以引用国外经典案例和国内的类似事例。例如,齐玉苓案与“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条款的合宪性、屈臣氏超市搜身案、官员的名誉案、延安“夫妻黄碟”案等。改教师讲、学生被动听为学生问、教师解答或相互提问与回答的讨论式教学,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其次,开设“诊所式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指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场景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而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只能提供参考性意见,但不要提供“标准答案”,鼓励学生提出质疑并进行论证。

  
  第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强调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学实验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网站http://lawyer.nwupl.cn/)的各项活动。积极进行第二课堂建设,通过沙龙等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性事例研习”等活动,由教师配合课堂教学推荐一些中外宪法学经典著作要求学生课外阅读。学生可以做读书笔记,成立学习小组或者读书会来分享各自体会,以提高其宪法学基础理论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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