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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司法考试中考过三次以上的知识点作为宪法学命题的考察重点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司法考试的宪法部分中的重要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部分。“国家基本制度”部分,一是经济制度、行政区划、政府派出机关等。二是选举制度。主要包括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与例外规定,选举程序,代表的辞职、罢免,暂停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三是特别行政区制度,一般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国家机构”部分,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元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考察的次重点。常考知识点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主要的基本权利。 从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大纲所列宪法学教学课时分配表(见表2)中可以看出,作为司法考试偶有涉及的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部分占了总学时的31%左右,而作为司考命题重点的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和第四编基本宪政机构只占了总学时的39%。 表2 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大纲中教学课时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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