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
——以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改革为例
How to Adapt to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On the Reform of The Science of Constitution Teaching i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褚宸舸;张佐国
【摘要】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内容基本涵盖司考大纲的知识点,但是教学重点与司考命题重点存在不同。以司法考试新政策的出台为背景,宪法学教学应以规范与实践为重心,进一步整合完善宪法学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进行教学环节和考核方式的完善与改革,从而建立起司法考试和宪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教学改革;西北政法大学
【全文】
国家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一座桥梁。法学教育的最重要功能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司法考试制度旨在选拔人才到法律职业之中,从应然上来说,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标是共同的。但是,在实践中如何通过法学教育把学生转变为符合国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是高校及教师所面临的难题之一。对此,笔者并不想泛泛空谈,而是拟通过西北政法大学的宪法学教学来解剖麻雀。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校的宪法学教学是我国宪法学教学的一个缩影,对其深入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典范意义。[①]
宪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处在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夹缝中,存在“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尴尬。这是因为宪法学一方面不是纯粹的理论法学,与法理学相比,它有宪法典参照,其基本理论体系必须照应规范文本;另一方面我国又没有典型意义上的
宪法案例和
宪法诉讼,和其他部门法学相比,宪法学的应用性较弱也更“幼稚”。在这种情形下,宪法学如何适应我国法学教育总体趋向应用的大趋势,如何完善自己的学科教学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司法部允许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政策背景,在对司法考试宪法学命题要求与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内容相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笔者对完善宪法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建议。
一、宪法学教学内容基本涵盖司考大纲的知识点
根据《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
宪法部分主要由六章组成: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章《国家机构》、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在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中,必修课《中国宪法学》主要是面向大一新生,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在教学中,以理论性的知识点讲授为重点,着重研究
宪法、宪政理论,解决法科学习的法治基础理念问题。从教学内容来看,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课程体系分为以下几部分:
《导言》:主要介绍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宪法学发展、宪法学学科体系分类等问题。该部分的教学目标在于初步树立学生的宪法学之学科观念。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包含五章内容,了解和掌握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调整对象、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现行
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变化,以及
宪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我国现行保障体制的主要内容。了解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规律,中国宪政的曲折历程等内容,以及
宪法形式、
宪法结构、宪法规范、
宪法原则、
宪法价值、宪政等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使学生能够初步具备运用宪法学的理论与方法,认识、甄别并简单处理
宪法性问题的能力。为后三编内容的教学提供专业理论支持。
第二编《
宪法基本制度》:共三章内容,即国家政体、国家结构和国家性质。通过本单元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各国宪法尤其是我国现行
宪法关于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的结构形式的规定,要求学生借助
宪法性文件熟悉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象征形式、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了解和掌握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和
宪法的关系,以及现行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基本状况。并能较准确地分析相关的
宪法现象。
第三编《
宪法基本权利》:包含二章内容,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般理论和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制度,特别是中国
宪法权利制度。结合具体案例教学和专题讨论以及学生的实际,使其明确宪政的核心价值目标在于民主和人权。推进学生的
宪法观念和维权意识,提升其为中国宪政制度贡献才智的积极性。
第四编《基本宪政机构》:共四章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规定,具体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本单元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机关的相关构成和基本理论,明确各类国家机关的性质、
宪法地位、职权以及法律限制,并对其立法含义与立法目的形成深刻认识。[1]
通过笔者的比照,从教学内容上来看,西北政法大学的宪法学教学内容和司考的考察内容基本一致,都包含了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四个大的部分,只是在具体章节的编排次序上有些许出入而已[②]。这也体现了在学习目标上宪法学教学和司法考试对宪法学的考察是一致的。
二、宪法学教学重点与司考命题重点存在不同
宪法学在司考中属于高难度、低分值的部分。(见表1)“低分值”是指其在2000年至2003试卷中一般占到14分左右,在2004年至今的试卷中占到22分左右。[③] “高难度”是指与同在试卷一的法理学、法史学相比,其出题方式更灵活、不仅考察理论,也要求法条的精细记忆与比较。
宪法所占分值相对法理、法史较高,但拿分并不容易。
表1 历年司考中宪法学部分的题型与分值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