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批评一种制度,往往较之建构一种制度,要容易得多。前者只需攻其一点或几点即可完成;后者则要进行系统周全的考虑,包括对制度风险的评估与控制。食品免检制虽然已成历史,但其曾经希望发挥的功能——适当引导市场、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减少企业和行政负担等,如何与有效控制食品风险的功能,有机地融入到一种建构相对完善的食品风险治理体系之中,将是更为艰巨的任务,笔者将另文论述之。
【作者简介】
沈岿,男,1970年出生于上海,祖籍浙江宁波。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员。
【注释】本文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是“风险管制与行政法新发展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08JJD820182)的阶段性成果。
2008年9月11日,《东方早报》刊登《甘肃14婴儿同患肾病 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一文,最早直接点名“三鹿”。之前,已有部分地方媒体做过相关报道,只是都用“某企业”奶粉字眼。
参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10号,2008年9月18日)。
参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24号,1999年12月5日)。“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参见,《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2000年3月14日);《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2001年12月4日)。前一文件已由后一文件宣布废止,后一文件也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9号,2008年9月18日)宣布废止。值得一提的是,国办发110号文废止的是食品免检制度,而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令则是整个地废止产品免检管理办法。
例见,贵新:《今天,我们还敢吃什么——农产品安全浅议》,《决策探索》2001年第4期,第38-39页;蒋秋:《我们往后还敢吃什么——广西食品安全问题探源》,《广西粮食经济》2002年第3期;陈郁、王晓光:《我们到底吃什么才安全》,《发展》2004年第7期,第24-26页;第9-10、13页;肖复兴:《比吃什么安全更可怕的》,《瞭望》2007年第8-9期,第32页;李磊:《我们还能吃什么——中国食品安全忧思录》,《政府法制》2008年第23期,第38-39页。
(1)卖方或许是最接近信息真实性、也是最便利提供信息的供应者,但是,卖方总不免“王婆卖瓜”的嫌疑。(2)消费者个体或许会在费尽周折、货比三家之后提供相关信息,在极少数邻居亲友中间或者在网络空间,的确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且容易得到其他消费者认同。可是,除了罕见情形下因长期关注和购买某类产品而成为“专家”以外,消费者个体在产品评估技术、知识、能力直至动力上的欠缺,限制了其信息供应的周全性乃至可信性。(3)政府被假定独立于卖方和消费者,事实上具备强制获取各类信息、组织技术专家分析信息、向消费者提供全面信息的相对优势。政府提供信息,可以减少消费者寻找和评价信息的成本,也可以减少受益卖方的广告费用。不过,政府供应信息,也会存在诸多可能扭曲信息、进而影响其信用的问题。例如,政府自身逐利、利用信息寻租,政府为地方经济或GDP考虑而袒护企业,政府被企业蒙蔽,政府受技术、知识、人力、财政限制面临信息收集和分析困难,等等。(4)非政府组织通常被视为“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可能会出于行业自律、行业整体发展等目标,披露相关信息,其公正性略强于单个企业;消费者协会可能会为了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而收集、分析和公布信息,其能力强于消费者个体。然而,行业协会同样可能遮掩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业“潜规则”,消费者协会也同样可能面临技术、知识、人力、财力等的难题。此外,非政府组织不像政府那样拥有强制收集或披露信息的权力。
1988年12月1日,时任国务委员、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主任的宋健,高度评价国家质量奖,称其对于提高工业和产品质量,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进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起到很重要作用。参见,《宋健同志在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上的讲话(摘要)》,《质量与可靠性》1989年第2期,第40页。
“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活动越来越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还强制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配备对口业务人员,严重干预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负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各种评比和评比性检查,包括各种升级、评优及各类专项奖等活动,要立即停止进行。”参见,《国务院
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第65号,1991年12月5日)。
“1991年国家停止评优工作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直在探索落实《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扶优扶强的措施。”《<免检办法>产生的背景》,《监督与选择》2006年第1期,第77页。“从当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一直稳定在90% 左右。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将更好地体现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扶优治劣’的原则。”梁国栋:《免检制度为啥遭“罢免”》,《中国人大》2008年第21期,第18页。
参见,徐周同、潘晓荣:《中国向乱评优开刀》,《华人时刊》1996年第1期,第17-18页;张俊才:《56年,从评优看变迁》,《中国经济周刊》2005年第38、39期,第16-21页。
孙欣:《免检制度的前世今生》,《法律与生活》2008年第20期,第13页。
《<免检办法>产生的背景》,前注9引文。
参见,前注11引文,第12-14页。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地自行探索,因此造成各地免检工作的开展不平衡,做法不尽一致,免检产品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同时,还出现了一些背离初衷的做法:一是有的地方层层推选,层层审查,加重了企业负担;二是有的地方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把‘免检’作为创收的手段;三是有的地方层层搞免检,致使一些质量水平不高的企业打着免检的牌子,到处进行广告宣传,导致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等。”《<免检办法>产生的背景》,前注9引文。
参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全国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载《监督与选择》2007年第8期,第40-44页。
其实,这些数据并没有免检企业未获免检资格之前的发展指标作为对照,也没有剥离出其它因素(如企业投入、市场需求、国际开放程度等)对免检企业发展的影响。
参见,俞彪:《免检给企业带来了什么》,《城市技术监督》2001年第5期,第45页;《企业界代表高度评价国家免检制度》,《监督与选择》2003年第11期,第8-9页。
参见上述《调查报告》以及前注17引文。
不过,免检企业的声音,并不见得是所有企业的心声。免检产品获得了某种形式的政府保证,其比非免检产品在市场上无疑更具竞争力。但是,由于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占有一定的市场(《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第
8条规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的要求),这就使得不能满足该条件、可产品质量并不亚于免检产品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因此,可以推断,并非所有企业皆推崇和支持免检制。
例见,王娜:《免检制度:放弃还是完善》,《法人杂志》2005年第2期,第70-73页;王晓峰:《透视“问题油”事件,重新审视产品免检制度》,《中国禽业导刊》2005年第22卷第3期,第28-32页。
参见,雷兴虎、习小琴、吕亚峰:《中国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存与废——兼谈我国企业产品质监制度的完善》,《法学》2004年第7期,第98-100页。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张世贤研究员指出:“必须认识到免检制度是把‘双刃剑’。当政府出现信息不对称时,或公布的结果没达到消费者认可程度时,政府的权威性就会被怀疑。另外,当操作者面临道德陷阱时(比如收受贿赂或其他幕后交易),那么操作者就会出现信任危机,这种后果比商家欺骗消费者更为恶劣,尤其是以‘国家信誉’作担保的时候,这个建立在社会公信力基础上的制度将会对政府、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杀伤力’。”王娜:前注20引文,第32页。
管理学中的木桶原理:若组成木桶的木板长短不一,那么,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决于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
参见,雷兴虎、习小琴、吕亚峰:前注21引文,第100-102页。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夏业良教授的观点,参见,王娜,前注20引文,第73页。
按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观点,原则是倾向于某一方向的理由,但并不必然产生一个特定的决策,因为可能会有其它的原则支持另一方向。只有在相反的原则缺位或者力量不够强大的情况下,某一原则才会具有决定性。See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 26.
参见,《扶持中小企业新经验:政府为企业担保缓解“融资难”》,南方网:
http://news.southcn.com/gdnews/gdyc/content/2008-12/25/content_4797801.htm;《深圳财政将为中小企业提供10亿元再担保资金》,深圳新闻网:
http://news.sznews.com.sixxs.org/content/2009-02/19/content_3585710.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2月26日。
参见,徐克辉:《对国家免检制度的再认识》,《监督与选择》2007年第5期,第69页;苟铭:《回应免检质疑》,《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年第9期,第10页。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4月23日公布并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一律撤销免检资格”;“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或经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进行申诉和举报。省级局负责对申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应及时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组织调查处理。”
参见,王成:《选择性执法研究》,《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7年第3期,第86-94页;徐文星:《警察选择性执法之规范》,《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第29-36页。
参见,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该书德文版于1986年出版,英文版于1992年出版。
参见,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上篇)——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3期,第26-28页。
参见,乌尔里希·贝克:前注30引书,第20页;《风险社会再思考》,郗卫东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2期,第48页;《风险社会政治学》,刘宁宁、沈天宵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42-43页。
参见,乌尔里希·贝克:前注31、32引文。
参见,杨雪冬:《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第61-77页。即便没有采用治理(governance)概念而运用规制(regulation)概念的学者,也提及风险规制主体包括政治规制者(立法机关和制定更详细规则的政府)、行政规制者(即行政机关)、法院以及私人规制者(private regulators)。私人规制者有三类:(1)独立于受规制者的组织;(2)受规制者组织(如行业协会);(3)受规制者个体(如企业)。See Sven Ove Hansson, A Descriptive Framework of Risk Management, Risk Management, Vol. 3, No. 3, 2001, pp.23-25.
对中国所处风险环境独特之处的讨论,例见,杨雪冬:同上,第75-76页。
See, Sven Ove Hansson, Supra note 34, pp.25-26.
参见,《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Food safety and foodborne illness),世界卫生组织网站:
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37/en/,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2月26日。
这里的优先次序是就食品行业与其它行业相比而言。其实,在食品行业领域内部,也需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风险高低,决定治理的优先次序或宽严程度。例如,在上海,对风险最高的粮食、水果、蔬菜、乳、乳制品等,抽检频度是每月一次;对风险相对较高的桶装饮用水、调味品、冷饮饮料等,每季度抽检一次;对风险相对较低的瓶装饮用水、茶叶、酒类等,每半年或每年抽检一次;对节令食品(如粽子、月饼等)每年抽检一次。参见,谢敏强:《风险控制与食品安全监管策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年第11期,第18页。
参见,杨雪冬:前注34引文,第62页。
See, Cass R. Sunstein, Beyond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Vol. 151, No. 3 (Jan., 2003), pp. 1041-1042. 另参见,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43页。
例见,齐鲁焰:《又是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免检当终结》,《中国经济导报》2005年6月18日;王晓峰:前注20引文;欧阳晨雨:《加强食品监管当自废除“免检”始》,《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20期,第28页。“产自著名企业且拥有免检称号的问题食品让公众开始质疑食品免检制度,不断有人提出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在2008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关于在食品领域废除国家免检制度的建议。”梁国栋:《免检制度为啥遭“罢免”》,《中国人大》2008年第21期,第18-19页。
例见,东馨笙:《仅仅废除食品免检制度还不够》,《法人杂志》2008年第10期,第6-7页。
“2002年、2003 年热轧带肋钢筋、尿素、皮鞋、空调、洗衣机等产品,都有因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被撤销免检资格并进行查处的案例。”苟铭:前注28引文。
参见,杨雪冬:前注34引文,第64页。
例见,王娜:前注20引文,第71-72页。
贝克指出,“虽然工业化时期以前人们对所遭遇的各种自然灾害也有着数不尽的怨恨与指责,但是怨天怨地,也只能冲着看不见摸不着的神灵和上帝吐吐怨气。……在工业化时期以后,当人们面临巨大风险时,当巨大风险已经转化成巨大灾难时,人们不会去怨责虚无缥缈的神灵上帝,而是可能向作出风险决策的专家组织、经济集团或政治派别倾泻其满腔怨气,并且有可能从政治和法律层面对其提出指控和弹劾。”乌尔里希·贝克:前注31引文,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