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金融业不但对收支平衡贡献率最大,而且对该国的GDP和国民就业也做出了不容小觑的巨大贡献。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发布的《2008年国家账目蓝皮书》显示,金融服务业占2007年英国GDP的7.6%,金融服务按区域划分主要集中于伦敦,伦敦提供的金融服务占英国金融服务的44.2%。国际金融服务伦敦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London–IFSL)2008年12月发布的《2008年英国金融服务经济贡献报告》指出,尽管受到不断加剧的金融危机影响,伦敦金融业从业人员在2007年顶峰时期达35.3万,到2008年仍有32.5万。2009年3月,伦敦城公司(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 –CLC)发布全球金融中心评级,伦敦高居榜首,接下来是纽约、新加坡和香港。IFSL于2009年5月5日公布的《英国国际金融市场研究》分析指出,由于纽约的金融服务有很大部分源于美国国内市场,而伦敦在跨境银行信贷、外汇交易、柜台式衍生产品、二级债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市场中均名列世界第一,所以伦敦在国际金融中心评选中能当之无愧地独占鳌头。客观而言,伦敦国际金融中心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傲视全球的骄人成绩主要归因于其拥有多元化市场、高端人才储备、全球化视角以及现代金融制度体系等竞争优势。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由于完善的金融反垄断制度能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保金融市场有效竞争,推动GDP和CPI等宏观经济指标理性攀升,预防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和产融结合带来的局部通货膨胀压力,促进金融消费者和国内外投资者福利最大化的顺利实现,于是成为英国金融制度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伦敦国际金融中心适用的金融反垄断制度
总体而言,由于伦敦地处英国,而英国同时又是欧共体的重要成员国,除受英国主权金融反垄断制度约束之外,还受欧共体竞争政策的深刻影响。从适用的法律来看,英国金融反垄断制度主要由《欧共体条约(EC Treaty)》、《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2002年企业法(Enterprise Act 2002)》等以遏制垄断为目的的规范组成;从执法机构的设置来看,英国金融反垄断制度的执法机构体系以公平贸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和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为核心,以财政部(HM Treasury)、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以及商业、企业和管理改革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terprise & Regulatory Reform–BERR)为重要辅助。在英国国内层面:公平贸易局依法调查金融业的垄断行为和金融业并购,一旦认为金融业并购会实质性地减弱竞争并引发垄断时就将并购案整体移送竞争委员会进一步调查,之后,由竞争委员会终裁。作为金融业并购审查特例的是,BERR大臣如果认为金融业并购会涉及公共利益,即可要求公平贸易局对并购案提出建议,然后,综合公平贸易局提交的建议和多方面因素再决定是否向竞争委员会提请调查。2008年10月31日,BERR大臣曼德尔森(Mandelson)宣布,经过对公平贸易局的调查报告、以及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三家部门关于公众利益提交的报告和第三方独立报告的全面权衡,尽管公平贸易局指出哈利法克斯银行(HBOS Plc)与劳埃德TSB集团(Lloyds TSB Group Plc)的合并将可能会削弱金融市场竞争,但其负面影响远小于合并对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的公众利益,于是决定不把两家机构的合并案申请提交竞争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在英国境内,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共同执掌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尽管三大机构在履职时主要锁定金融业的审慎性监管以防范系统风险的发生,未与金融反垄断执法形成直接关联,但他们采取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与维护金融竞争秩序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在金融监管领域,公平贸易局还与金融服务局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为避免金融规范诱发金融垄断,公平贸易局可依法复核金融服务局拟出台的金融规范。在欧共体层面:当出现金融业并购等可能涉嫌违反金融反垄断规则的行为波及英国境外时,欧委会竞争总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petition)承担了一站式执法职责。根据欧委会国家援助(State Aid)的有关规定,欧委会全权负责对主权成员国实施的注资、担保等援助行为进行金融反垄断审查以避免金融市场竞争遭受扭曲。2008年至今,在全球各国联手抗击金融危机中,欧委会在审查英国、法国、荷兰、丹麦、芬兰、西班牙、瑞典、希腊等成员国提出的国家援助方案时,无一例外都是从金融反垄断审查角度入手,支持严格合理的救助方案,对过于宽松的救助措施则做出附条件方可获准的决定。值得一提的是,一方面,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欧共体竞争政策已纵深渗透至英国主权金融反垄断制度中,最典型的是,公平贸易局执行金融反垄断制度时所依据的规范包括《欧共体条约》中有关维护市场竞争的条款;另一方面,英国主权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实施亦对欧共体竞争政策的执行起到了重要的借鉴和补充作用。公平贸易局最近调查指出,欧委会2007年12月5日批准英国政府对该国从事按揭的机构—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实施一揽子救助措施,经过一年多对北岩银行受助后在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跟踪调查,该救助方案的实施未导致金融垄断的出现,也未对欧共体和英国等成员国的金融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