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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杀狗不具合法性

  
  二、请求国家赔偿是公民法定权利

  
  1、行政赔偿依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杀狗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第四种应予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理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侵权损失额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被虐杀的狗的赔偿价值,须按狗的市场价值计算。

  
  三、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

  
  1、行政机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较早时期的《民法通则》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施行后,行政赔偿替代了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杀狗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虐杀小狗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国家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形成行政赔偿。对于大规模杀狗的犯罪分子,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给予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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