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杀狗不具合法性
鲜江临
【全文】
近期个别北方省区先后发生大规模杀狗事件,令人万分震怒。几万条鲜活的小狗生命在行政当局的虐杀指令下消失,这相当于2009年在生灵系统又发生了一次类似汶川地震的严重灾难。那些沾满生命鲜血的杀手,是恶魔转世,是希特勒转世,是亚洲的纳粹,是人类的耻辱,是违法犯罪分子!
2008年5月一些狗在地震灾区为拯救废墟下的人类,有的拖着受伤的腿在废墟中穿梭,不吃不喝,向人们传递生命的信息。在那个困难时刻,人们都充满了对狗的感谢和爱意,大家认可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但是,才过了很短的时间,一些人在这个倡导“人间大爱”的国家,相继发生忘恩负义、残酷对待狗朋友的事情,那些狠心的龟儿子们拿着大棒毒杀我们人类的朋友——他们的理由是狗带有病毒。
狗带有病毒,人类也带有病毒。人们将带有病毒的人类放进隔离病房,却将带有病毒的人类的朋友活活毒杀!按照带病毒动物就该杀掉的逻辑,中国根本就不需要传染病防控机制,中国就只需要木棒——这个场景,是野蛮社会场景,不是文明社会场景。虐杀染病动物是野蛮社会场景。
一、行政机关虐杀动物是违法、侵权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虐杀动物是违法行政行为
2004年国务院颁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声称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杀狗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一条法律规范确认行政机关具有杀狗的法定职权。
2、行政机关虐杀动物是侵权行政行为
《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此规定确认了动物资源在法律上的“物”的地位,同时明确了国家的专属物权。依据法律,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外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所有。狗不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对狗并无自由处分的权利。行政机关通城杀狗,必然侵害狗的所有人的物权,狗的占有人和领养人作为动产的权利人,和其他种类的动产的占有人和权利人一样,具有合法物权。行政机关杀狗,毁坏公民的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