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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农地权问题

  

  三、三个产业的比较


  

  对我国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情况的比较,可以解释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就业人口最多的产业,产值最低,产值最高的产业,人口最少。我们采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王其文教授制作的《数字中国》数据库,很快就能找到有关的数字:2005年,我国第一产业人口34,690万人,产值22,718亿元人民币;第二产业人口17,824万人,产值86,208亿元;第三产业人口24,168万人,产值76,190亿。经过计算,第一产业人均产值6,548元,第二产业人均产值48,366元,第三产业人均产值31,525元。第三产业人均产值是第一产业的418倍,第二产业人均产值是第一产业的714倍。换句话说,第三产业一个人的产值相当于第一产业418个人的产值,第二产业一个人的产值相当于第一产业714个人的产值。可见农民人均产值比第二和第三产业明显偏低的情况。


  

  土地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它未来所能产生的收入的价值。随着我国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土地在第二、三产业中所能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在第一产业中的价值,因此,不值钱的农业用地,一旦被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市场价值就十倍百倍地增加。此外还有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有时候,为了实现快速的工业化或者大力发展服务业,国家可能故意压低第一产业的产值和利润,这也会加大土地在不同产业部门价值的差距。另一方面,由于风景旅游区不能有工业污染,只能重点发展第三产业。所以,当地政府制订了以发展旅游产业作为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龙头的发展政策。这项政策从增加GDP来看,是有效果的,因为第一产业的土地资源转移到第三产业后,产值一定会成倍提高。第一产业的最大但也是最有限的资源就是土地,用第一产业的土地资源来发展后第三产业,自然成为当地政府提高GDP和人均GDP的首选。


  

  四、对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要取得土地资源首先得从农民手中将土地转移出来。农民是分散的,不可能组织起来、形成利益群体来谈判。代表农民谈判的只能是农村的基层政权——乡政府,或者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谈判的另一方则往往是县或市级政府。县、市级政府与乡政府谈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转让合同,也就是上下级政府在谈合同。由于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谈判的结果可能多由县、市政府主导下的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商”。


  

  县、市政府经过谈判,拿到了土地,再组织有意发展旅游项目的企业来投标。中标企业获得旅游项目的开发权,土地的使用权就转移到企业手中。在长达50年的旅游经营权期限内,开发商按照县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发展旅游项目。以后,就出现了笔者假设例子中的情况。开发后的旅游产业解决了当地部分农民就业,但还有大部分农民不能参与旅游产业的就业。这部分农民的收入与旅游产业的发展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甚至由于要扩大景点范围、退耕还林等原因,原来住在景区内的农民还需要被搬迁到景区外。尽管旅游公司在山下盖了搬迁房,也给了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农民搬迁后没有了生产资源如耕地、菜地等,新的住地也没有自留地,没有地方饲养家畜家禽。如果不能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等到搬迁补偿费花完之后,农民就没有其他的谋生之道。少数农民回到景区做小买卖,如在路边卖山芋、老玉米,有的卖黄瓜、西红柿或者煮鸡蛋,有些人便到更远的外省市打工谋生。至此已可以看出问题:一是,发展旅游产业可增加GDP,评价地区经济发展的指标主要是GDP,可GDP的增长却与当地一部分农民收入没有正相关性,甚至可能有负相关性。二是,征地补偿费与后来土地开发增值没有相关性。随着物价的上升,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在50年以后已经不知道还能买到什么东西(也许只相当于今天的5元钱人民币?)。但是,土地在50年以后依然存在,不会消失也不会贬值,只可能更加稀缺,更加昂贵。按照现在的土地开发政策,就连三五年后的土地增值都已经与失地农民没有丝毫关系,更不用说50年以后的土地增值与他们会有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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