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农地权问题
吴志攀
【摘要】 过去在以GDP增长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农地转用过程由政府主导、公司开发,农民虽然可以得到补偿,但从长远看,农民难以从土地增值中长期获益,因而会出现GDP增长与农民利益脱节的问题,最终导致少数资本同盟利益与广大农民利益的“拔河”。根据
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应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开发。政府转让给开发公司的是土地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后差价很大,农民不能分享其中任何利益,这是导致利益“拔河”的关键。解决办法之一,是用法律确立和保障农民对土地租金的收益权。
【关键词】农地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权
【全文】
一、经济发展中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笔者以地方发展旅游经济为例,来分析地方经济发展与被征地农民收入的相关性。如果某地政府以其当地特有的著名自然风光作为发展当地旅游的“核心竞争力”,那么“投资旅游、发展旅游,依靠旅游产业来带动相关产业,振兴当地经济,发展当地各项社会事业”就成为当地政府的发展理念。而发展旅游产业就可能要扩大旅游观光的景区面积和辅助设施的面积、以及修建道路和停车场等。这些建设项目都需要征用当地农民的土地。
为了分析方便,笔者以某假想的某风景区的发展为例,研究如何处理好在和谐社会中经济发展与保护农民利益的问题。笔者作了以下假设:第一,我国某地有一个世界著名的自然风景区。第二,该自然风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第三,当地政府决定将旅游产业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优先发展。
我国早已施行多年“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放长假的制度,连续七天的长假,促进全国各地游客在长假期间到风景名胜地来旅游。各地游客千里迢迢来到风景区旅游度假,大量生活消费在景区进行,给当地经济带来繁荣。我国有13亿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假期出门旅游的人越来越多,风景名胜地区接待的游客也会越来越多。为了接纳更多的游客,当地政府在发展规划中,通常会将扩大景区面积,增加旅游设施作为主要内容。由于类似这样的风景区一般位于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这里还没有开发,当地农村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中住着相当多的农户。农民依靠种地为生,对自然风景并没有现在的“自然遗产”的感觉,只感觉到这里是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穷山恶水”。
现在,由于旅游景区范围越来越大,原来在景区内居住的农民都需要搬迁出来居住。移民之后的景区范围更大,旅游设施可以建得更多,接待游客的数量可以大大增加,旅游经济可以更大规模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