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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

律师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


张绍明


【关键词】劳动合同;立法;赔偿金;职工名册
【全文】
  
  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之一:

  
  违 约 金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三增三减,表明了该法价值取向已从《劳动法》的劳资双方平等保护发展到倾向保护劳动者,为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本人发表过《警钟为谁而敲?》,提醒企业注意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一系列巨大变革。

  
  与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只能连续签订两次等具体细节变化相比,《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个不引人注意的细节,即取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情况下,才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还必须以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聚集补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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