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二元认识论范式的约束下,人们往往把“真”看作是解决主客体关系的根本性的理想价值,否认主客体之间的多维价值意蕴。这必然导致把主体对客体的超越,对既定主客体关系的超越统统贬低为一种反映关系,至多是一种能动的反映关系。然“生活并不是都能整齐地装进我们的概念体系的。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并不是,而且在我看来永远不可能像教科书那样一板一眼的”{15}。确切地说,公、私法的区分在现代法学中仅仅属于对法律所做的众多的宽泛分类之中的一种。理论与其说是为人们提供客观而普遍的真理,还不如说是为人们展示面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现实的种种可能性及限制。因此,当科学性变成法器的时候,科学本身也就变成了神话和宗教。有鉴于此,要完整地把握主客体关系,有必要深入到广泛的生活世界之中。生活世界是主客体自然交融的世界,是知、情、意和真、善、美自然交融的世界{16}。无论是作为规则,还是生活方式,宪法都应该是在一个更高层面上全面地把握主客体之间的多维联系。可以说,在生活认识论中,宪法跳出了公法和私法二元对立的圈子,站在了一个更高层面上。故宪法在法律世界中,因其融合性,为公、私法的相互转换提供了一个平台,从而使得公、私法之间的互助成为了可能。当前法律世界内的“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究其实质是在宪法的引领下所进行的转换;而在法律世界外,宪法因其关联性,而不断地吸收着文明的成果,为公、私法更加臻于完善而进行铺垫积累,从而营造着一种令人满意和值得人们努力为之奋斗的生活方式。因此,从人类生活的演进历程来看,宪法的彰显,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因此,宪法既是公、私法划分的规范形式,又是公、私法对立统一的标志。可以说,法律世界是由宪法、公法、私法所构成的,宪法对公、私法起着引领的作用,它为公、私法相互转换提供了一个机制。有鉴于此,公法在宪法整体性的协调下,已呈现出自足与互助的同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