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究中国古代史,尽管没有公、私法的形式划分,但公法之实则因共同体的形成而客观存在着。由于公共利益遮蔽了个体利益,在中国古代道德始终占据着社会的主导规范。在中国古代法典中,从李悝的《法经》直至封建末世的《大清律例》,历朝法典编纂的一大特色就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所涉及的几乎全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7},与极端发达的公法相比,我国古代法律结构体系上,甚至可以说是“私法缺失”。对此,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作出卓有见地的论断:“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8}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一经产生,它就既不是被用来巩固传统的宗教价值,也不是被用来保护私有财产。相反,其首要的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强化对于社会的政治控制。”{9}有鉴于此,中国公法在近代以前一直是以道德的形态呈现着。
三、公法与法律
对照中外历史,不难发现,人类发展的轨迹究其本质就是一个去魅的过程。西方先后经历了自然理性、神的理性以及人的理性,以致公法的表现形式从习俗、宗教教义发展到普适性的法律。相比之下,中国受其固有文化的影响,则始终在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中去寻求社会的有序,以致公法形态定格在道德上的历史悠远。公法形态以道德彰显出来,并非是不可取的,然道德的应用对社会条件的要求太过于挑剔,它需要封闭的环境、稳定的秩序、强大的国势以及超人格魅力的领袖等,因此,道德建构的环境通常是非常易碎的,中国古代朝代更迭频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中国历史从鸦片战争开始,利益多元化开始逐渐生成,它注定了公法再也无法以道德为主导了。法律挟内、外之势,几经波折,终于占据了公法的主导形态。
当前,中国正处在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社会转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1978年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分化了,一些阶层诞生了,诸如私营企业主阶层、经理阶层和农民工群体等新的社会阶层{10}。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也发生了且还在继续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整个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机制也发生了变化,社会流动普遍加快。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就相关社会分层的专题调查资料表明,在很大程度上,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2]。这些迹象表明,中国经济结构变化和经济发展,已经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这种新的社会结构正在逐渐趋于稳定,正在按照本身的逻辑持续发展着。这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与1978年以前相比较,无论在基本构成成份、结构形态、等级秩序、关系类型和分化流动机制等等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可以说,这一切社会生态的转变为公法的法律形态的彰显创造了有力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