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法与道德
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里,人们依靠经验维持着农作物的耕种,农作物生产以及在此基础上人们积累起来的农家经验的地域性限制着人们的流动。人们为了生存以血缘为基础,以氏族为形式,栖息在各自的地域内。随着氏族的扩张或式微,家族间便有了为争夺财产与土地而发生战争。这种家族的扩张,导致了一个氏族对其他氏族的统治,国家于是便产生了,即产生了以家族名义集政治、经济乃至一定的行政司法功能为一体的社群。在这种社群里,统治者便把其治理家族的韬略推及整个社群,把对长辈的孝推及为国家的忠,把家族成员之间的伦常推及为国民之间的政治要求。这些朴素的思想后经儒家学者的整理,上升为一种体系严密的礼,从而给统治者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准则。如《礼记·曲礼》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宗;班朝、治军、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由此可以看出,传统儒家文化中的这种“无我”和“克己”的精神性拟制的广泛传播和复制,使得处在中国社会中每一个人从某种程度上丧失了独立的个人“人格”,从而变成了社会秩序网络结构上的一个“纽结”。社会秩序将人的“人格”甚至“人性”内涵于其中,从而形成了注重人事关系、人人互相牵制(不是像西方个人主义社会中,每个人在对各自利益的“张扬”追求中,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制约)的秩序网络基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正是由于这一文化精神,历朝历代的中国百姓们甚至知识分子总是期盼着明君贤相的出现,并期望这些明君贤相和社会上层人士在循礼而治的社会活动中来完善自身,并进而教化世人。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礼”作为维系家庭、族群、社群、乡里以及整个社会政治机制运作的一种规范体系,是文化与秩序的“交汇处”和“结合体”,以致于我们既把“礼”视作浸透和汇聚了传统文化的社会秩序,又可把它视作为秩序化了的文化,或者理解为文化的秩序化(即文化在社会秩序上的对象化)。这种传统中国社会中文化儒化和秩序化的同构,使得社会内部的秩序变迁有着巨大的张力,以致于整个中国社会在漫漫两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基本上在一种“礼俗社会”的层面上内卷(自我保持和自我复制),从而无力开拓出滕尼斯所理解的“法理社会”和哈耶克所理解的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基本范型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来。因此,在一种有机宇宙论的指引下[1],德治或者说人格之治成了中国语境中的理性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