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法在中国的演进

论公法在中国的演进


石绍斌


【摘要】  公、私法的划分肇始于西方,因其契合着人的公共性和个体性而得以延续和广泛应用。公法因社会生态的不同而演变出宗教、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表现形态。公法在中国是伴随着共同体的形成而生成的。近代以前,由于公共利益遮蔽了个体利益,道德始终占据着社会的主导地位,公法在中国一直以道德的形式存在着。近现代后,社会生态的变化使得利益多元化逐渐生成,公法在中国逐渐由道德向法律转变。当前公、私法之间愈来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宪法的彰显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公法在宪法整体性的协调下,已呈现出自足与互助的同构。
【关键词】公法;演进;道德;法律;宪法
【全文】
  

  法是人类社会的反应和模拟,它随历史进程而呈现出不同形态,非历史的、绝对模式地理解法的形态是极其不理智的。有鉴于此,公法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惟有从纵向的历史进程,公法与社会生态,公法与人的生活,公法与道德宗教以及法律等之间;和从横向的相互关系中,如公法与私法,公法与部门法等之间,才能更好地理解它们。因此,从演进的角度探讨公法,旨在揭示出公法的历史发展轨迹,从而彰显出公法作为社会规范的多样性。


  

  一、公法释义


  

  公、私法的划分始于公元3世纪的古罗马帝国。当时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是这一划分的始作俑者,他首次提出“利益说”作为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法律研究分两方面来说。公法是涉及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而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个人。”{1}然而“罗马时代简单商品与皇权的结合,自然就使其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理性宣示色彩重于实践意义。罗马法学家虽然在私法领域树立起自然权利的权威,却在涉及皇权的公法领域小心翼翼。……在罗马时代,虽然从观念上区分了公法与私法,但是罗马国家直到最后也未能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的分立”{2}。因此,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法与私法的真正划分及其运用是国家权力受到约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以后的事情。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成长壮大,经济关系日益摆脱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崛起后,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的界限变得明确起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现了分离,“私域”与“公域”实现了真正的分野。正是这种分离和分野,形成了公、私法相对立的二元法律结构{2}。“19世纪,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与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划分得到广泛适用。19世纪末,当法学家们开始认真研究现实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时,公、私法划分也就成为他们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础。”{3}其实,不单是大陆法系如此,英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公、私法观念来改进古老的普通法体系,而这一过程恰恰是普通法现代化的过程{4}。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