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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法律对纠纷的妥善解决理应符合民众对法律的合理期待和合理预见。是否需要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从原先的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民众知情权的行使受限到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在权利的博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参照标准,这是所要对人肉搜索予以法律规制的前提和根本。在一个公民社会建设的初期,言论的畅通和信息的畅达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最好方式,一味的限制公民言论自由并让违背政府意愿的信息堵塞,这与法治社会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并渐行渐远地背离法治社会的初衷。但又如何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同时,又能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民众知情权得以行使。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维度,司法对社会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众的行为指引具有重大的导向价值。人肉搜索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现在已不是应不应该规制的问题,而是何以规制,又何以更好的指引民众的网络不当行为。

  
  在网民意识到一些人肉搜索案件的不当使用侵害到他人的权利并进而使得他人的正常生活难以为继时。网络上自发的人肉搜索公约也应运而生。但在公约的遵守方面依然难以有切实的责任承担,每一种行为的不被认可如果都可能导致责任的承担,这对行为的约束力要远远大于标榜式的口号。例如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幕后推手的刻意炒作造成了真正权益被侵害的“后妈”跪地求饶,这种对当事人安宁和平静生活的严重侵犯远远超越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有网民在得知此事件为虚假后不无悲凉的说:“认为仅凭几份帖子和几张照片就可伸张正义、滥施人们的善良和眼泪,确实很缺理性。网友 “anne7062”指出:在真相出来之前,那位后妈就被骂得狗血淋头,甚至被众多正义之士威胁要索取性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网络暴力的反映。正义和血性是这个社会所需的,但正义必须有理性作为后盾。否则,这所谓的正义便只是一种容易被人利用的冲动”[③]。我们发现,人肉搜索的两面性在此案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先是讨伐之声几乎要将这位后妈淹没掉,而后是检讨之声反思此案的欠妥之处和对权利人的无情否定。如果这位后妈要将发帖者诉诸法院,试图寻求法律对其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司法又当如何应对此类案件,又如何以个案的导向价值作用为网民的日后行为指引出行为规范。

  
  我们看到诸多的人肉搜索不当行为所对权利人的恶劣影响,不仅限于权利人的个人隐私无从保障,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也被无情践踏。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层面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在权利人试图通过司法救济自身的利益时,我们的司法又当如何以维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为归宿,从而在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民众知情与公民个人人格利益之间探寻出一条出路,这对于网络社会的日后发展和对网民行为的规范指引无疑具有潜在和直观的影响。

  
  二、“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原则

  
  在何种情况下,网民正常的搜索行为可以被认可,又可以促使公民行使正常的言论自由权以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并由此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满足民众的知情权。通过网民自发的“人肉搜索引擎的公约”,[④]我们可以看出,现今的中国还处于公民社会的构建阶段,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未被强权政府认可,所以,我认为,有些学者建议的网路实名制的施行在法治社会还未建立,公民言论自由还受限制,舆论监督还受控制,知情权还难以保障的前提下提倡网络实名制不合时宜。本身,网络为公民的匿名发言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虽然这种发言的影响力可能不及传统媒体,但至少从言论方式的多元化角度看,有了发言的渠道总比以前那种难以说话强。而网络实名制的施行,除了对于发言者具有潜在的后怕影响外,对于舆论监督的导向仅会起到负面作用,所以,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我们应该另寻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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