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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政府诚信与公众参与

  
  最后,就中国财政部此次上调印花税税率而言,公众参与可以增加其合法性基础。因为虽然按照中国国务院1988年出台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政府部门可以决定调整印花税税率,但依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财政部上调印花税税率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本质在于社会成员对国家课税权的统一和认可,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认可,而且税率等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与税收的课赋及征收程序等均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38](PP47-50, P93)而财政部随意决定税率这一重要税收要素的变动,并未取得人民的授权;而且印花税税率由政府随意变动,也使国家征税权脱离了人民的制约,违反了税收法主义原则。[7]如果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赋予调整印花税率这一宏观调控行为更多的“民主性因素”,可能更接近税收法定主义的本义,从而在暂时无法通过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来实现“税收法定”的情况下,增加该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三)公众参与的引入是否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在论证了宏观调控行为能够纳入公众参与的框架之下之后,一个仍未解决的问题是:公共参与虽然在正当性方面变现突出,但并不一定能够促进行政规则和决策的质量和理性。这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参与存在前述诸多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共参与本身为公共福利目标的认识所提供的事实基础存在某些根本性的缺陷:公共利益目标关乎未来的事实发展,需要决策者具有一定预见性,而这是缺乏专业知识的一般公众难以胜任的;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每个利益当事人关于私益与公益的陈述的不一致加大了认识真正公共利益目标的难度;而行政机关为尽早结束参与程序,往往会放弃了对真正公共利益的探求,转而采用一种权宜之计,使得每个利益当事人的利益都能获得某种程度上的保证,其理性值得怀疑;参与协商程序的利害相关人达成的合意,是否代表了真正的“公益”?[36](PP181-182, PP190-195, P204)

  
  基于这一认识,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就是: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从而将其纳入公众参与的框架之下,是否有助于解决“印花税事件”中突显出来的问题?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此次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使公民公平的获取政府决策信息并做出合理预期,不至于被误导进而质疑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从而使宏观调控目标能够在政府诚信的基础上得以达成。其核心有四:(1)政府诚信的维护;(2)宏观调控目标的达成;(3)决策信息的公平有效获取;(4)民众合理预期下的理性行为选择。可以说,如果公众参与的引入有助于这四个密切相关但又有不同的核心问题的解决,那么公众参与的引入就应该能够解决“印花税事件”中所突显出来的问题。下面分别来讨论公众参与和这四个核心问题的关系。

  
  第一,公众参与有助于政府诚信的维护。所谓政府诚信,实质上是公民对于政府及其行为的一种信任。而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公民和政府的合作,“是一种内含相互信任的意向或行动”,[39](P127)它通过一种“参与——表达——协商——妥协——合作”的机制,使公众不仅能够了解政府行为的意图,甚至能够参与其中,自然会对政府及其行为产生信任,在客观上就表现为政府诚信的确立。在此次“印花税事件”中,如果众多投资者能够参与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先“辟谣”后“突袭”,恐怕政府诚信和调控行为的公信力也就不会受到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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