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陈兴良:《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载《法学》1995年第5期。
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 著 徐久生 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德]Karl Larenz 著 [台]陈爱娥 译:《法学方法论》,[台]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17、219页。
[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104页。
[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114页。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第205页。
参见苏力著:《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以下。
以上参考:[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197页以下;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205-209页;陈兴良著:《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载陈兴良《当代中国
刑法新视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志铭著:《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下文有述。
转引自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第209页。
参见周道鸾等编:《
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如: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
1999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199页。
立法解释从广义上讲,当然也属法律解释的范畴,但由于其为立法机关作出,是立法权衍生的当然的权力,不属本文所论的法律解释。另外,最高法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抽象解释),从下级法院适用的角度来说,与法律也没有实质的差别。对此两者实际上都存在再解释、再理解的问题。
黄太云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背景说明及具体理解》,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辑,法律出版社。
《
刑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依法罪;(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其中第二款与第一款以及
刑法第
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之间有何区别,含义不明。笔者曾向参与修改
刑法的有关专家请教过,他们对第二款的立法原意也无法确定。查各类教材,对第二款的含义亦一带而过、略而不述。
涵摄,是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第191页。
[台]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第25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 著 顾培东 禄正平 译:《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影印1983年,第32页。
[台]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第90页。
[德]Arthur Kaufmann 著 [台]吴从周 译:《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台]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5页。
参见:[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221页;[德]Arthur Kaufmann《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第5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194页。
转引自谢晖、陈金钊著:《法律:诠释与应用——法律诠释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参见:[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283页;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251页。
最高法院的立场。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 著 徐久生 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