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是指,因为法律并非完美无缺的,存在许多漏洞,故法律解释并非单纯地对法进行理解,还具有造法的作用,在性质上属于立法的延长。[24]当然,这主要体现在民商法领域。在
刑法领域,法律解释的创造性是否存在,我国学界鲜有论及。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
刑法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则,比如“罪刑法定”、“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
刑法谦抑”等的缘故吧。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应当在广义上理解——法官根据正义的要求,进行社会的、政策的、经济的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对法律的调整能力不断补充、完善,都包含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创造性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品格之一。正如德国哲学家加德默尔所说:“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但是这种再创造所根据的不是一个先行的创造行为,而是所创造的作品的形象,解释者按照他在其中所发现的意义使这形象达到表现。”[25]
最典型的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体现在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上。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实定法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26]理论上又分为“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对特定类型的事件,法律缺少依其目的本来应当调整的规定时,就是“开放的”漏洞。而所谓“隐藏的”漏洞,是指就某特定类型的事件,法律虽然含有可以适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此类事件的特殊性质,因而,依照法律的意义和目的来看,对此类事件并不适用。笔者认为
刑法第
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存在隐藏的漏洞,该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及其司法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⑴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主要社会危害性在于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损失。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企业之间,为了其他目的而虚增营业额,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双方互相对开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有时虚开的数额还非常大,实际上国家并没有受到税款的损失。这一类情况,根据
刑法设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目的来看,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27]所以,
刑法205条没有对行为的目的进行限定,为一隐藏的漏洞。在解释法律时,对这一类漏洞进行弥补,亦是一种创造,笔者认为,可以称之为“消极的创造”。
现代法律思潮一般均承认法律解释的创造品格,但在我国,法官解释法律具有创造性却仍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人们一般认为,法官具有造法的权力是英美法系的特征,有其历史渊源也有其社会基础。但是,我国的法官只有执法的义务,而没有造法的职能。而且,鉴于我国目前法官素质的现状,也不宜承认法官解释法律的创造性。但笔者认为,法官不应消极的适用法律,而是主观能动地理解法律,对法律从其合理妥当的意义进行解释,这种意义上的创造性,不仅不会造成法官恣意裁判的恶果,反而是追求司法个别正义的具体要求。解释的唯一目标只能是实现正义。他要进行的各种利益衡量、政策需要、目的考量,都臣服于法的此一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