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德国的“列举递进”模式。《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侵害绝对权、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以及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式加损害于他人三种不同的侵权形态,且三者之间呈现递进关系。有学者认为,德国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多重归责原则,由于它实际上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侵权形态,而且并不是像法国那样采取高度抽象的规定,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一般条款,尤其是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并不能适用上述规则,所以德国法的规定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的一般条款。[6]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十分妥当,因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的规定也不能涵盖所有的侵权行为,例如,它并不能包括过错推定责任,该条款只不过是对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而德国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侵权行为形态,甚至危险责任也可在上述规定中找到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应也可以被理解为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
3. 欧洲的概括全部请求权的模式。《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第1条规定:“(1)任何人遭受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有权依据本法之规定请求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人或者对损害依法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赔偿。(2)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以及权利侵害的发生处于紧急情势时,将遭受损害的人享有本法赋予的防止损害发生的权利。”[7]第5:101条也规定了严格责任的一般条款。此种立法模式使侵权法的一般条款不仅概括了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而且也涵盖了各类侵权行为,并为各种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此种规定是最符合一般条款的固有含义的,而且最充分地表现了一般条款的作用。但其缺陷在于过于抽象和概括,未能对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作出适当区分。
英美法因受其司法制度、判例法传统的影响,不存在高度抽象的一般条款,而主要是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列举。《美国侵权责任法重述》列举了大量的侵权行为,其条文达到一千多条。但是,德国学者Wagner教授认为“英美法无限列举、大陆法采一般条款”的说法,实际上夸大了二者的差异,因为英美法也在逐步向一般条款过渡,最典型的是“过失侵权”(negligence)概念的产生。[8]“英国的法律要对受侵害人加以救济,一个救济方式或者是一种侵权叫tort,这些侵权加在一块,我们称其为torts,但tort与tort之间没有联系,就像一个个土豆装在一个口袋里,口袋打开,土豆分散开来,不像大陆法系,像一串葡萄,即使打开口袋仍是联在一起。”[9]所以,英美侵权法并不具备一个结构严谨的体系,也没有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但是,自“过失侵权”(negligence)概念产生之后,这一状况已经发生了改变。
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从类型化到一般条款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保持了法典的简洁。一般条款是对大量侵权行为的一般概括,它的设置就意味着不必再针对各种具体情况一一列举。另一方面,一般条款可以避免具体列举引起的法律的僵化,保持法律的开放性。[10]依据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法官对许多侵权纠纷通过查找过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负责,尤其是随着近几十年来过失概念的客观化、过失认定标准的多样化等新发展,过错认定的一般条款更加具有弹性与包容性。一般条款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立即适应新的情况,特别是应对社会、技术结构变化所引发的新型损失。此外,一般规则对人为法变化产生了有益影响,因为它开辟了一条道路,用以确认某些主观权利,实现对人的更好的保护”[11]。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候,尚未预见到不正当竞争、欺骗消费者以及各种侵害人格利益的情况,而法院通过适用一般条款,对受害人进行了有效的损害赔偿救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一般条款+类型化”已成为当代侵权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从历史发展来看,侵权责任法经历了类型化—一般条款—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并重的发展历程,这也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法国民法典》虽然首创一般条款模式,但该法典仅仅设置了5个条款来规定侵权行为,过度依赖一般条款。《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采取了比较宽泛的“权益侵害”的模式,来包揽各类侵权行为。有该法典起草人认为,“这一条款广泛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作出赔偿”[12],“损害如果产生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此种损害定是过错和不谨慎的结果”[13]。法国学者马尔卡代(Marcadé)认为,“该条措辞宽泛,包容性强,由此涵盖侵权和准侵权的一切情形……因此它包含了一切致害和应受谴责的行为,并不加以区分”[14]。但由于该一般条款不能包括各种类型的侵权损害,《法国民法典》在规定过错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此外,为适应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法国又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业、交通等事故的单行法,且允许法官通过判例来创设各类具体侵权行为法律规则。当然,《法国民法典》采用一般条款构建侵权责任法的结构,是“风车水磨土路”的资本主义早期的产物,当时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各种生产、交通、通信工具都十分落后,这些都决定了当时的侵权行为形态比较单一,赔偿的问题并不复杂。因此,《法国民法典》依赖一般条款来规范大量侵权行为也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