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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朱苏力教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那么,根据苏文所担忧的理由,在实践中就很难追究这些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为,除了极少数的嫌疑人会向司法机关自首或主动坦白以外,绝大部分嫌疑人并不会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是,多年来,我们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并没有根本的变化,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定罪一直在有效地进行。这些定罪的案件,其证据一般构成模式是,被告人认罪的口供笔录(主要是在侦查机关的笔录)和其他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其他若干相关的证据。那么,为什么在这些案件中会有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呢?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拥有沉默权;二、我国强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面对孤立的嫌疑人,是具有强大侦查力量的公安、检察机关。而律师在侦查阶段几乎不能参加诉讼;三、我国侦查机关的审讯水平较高。本文不想论述现有诉讼模式的优劣,只想分析现有诉讼模式运行的有效性。因为这才是苏文一个重要的担忧的理由。[22]

  
  也许这还不足以说服反方的意见,他们会提出,奸淫幼女罪比较特殊,对幼女年龄的认识只有行为人的口供才能说明,而难以有其他旁证予以反映。对此我们认为,一般来讲,虽然由于生活条件的普遍提高,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现在有时是看上去相当成熟。但是,在外表上一般还是能看出端倪的,那些看起来特别成熟的必竟只是个别现象。只要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完全可以证明被告人明知幼女的年龄。事实上,笔者所在地区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基本上就是如此,没有发现太大的问题。[23]

  
  综上,司法解释不管是在法理上,或者在可能造成的施行效果上,都没有问题。一位有影响力的学者,对其发表的观点应当慎重。苏文用如此激烈之措词来批评这个司法解释,是有失公允的。

【作者简介】
陈靖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注释】 [美]E·博登海黙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9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苏力 译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新版译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英]J·C·史密斯 B·霍根 著 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第11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英]J·C·史密斯 B·霍根 著 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第133、134页。
  参考[英]J·C·史密斯 B·霍根 著《英国刑法》;陈兴良 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储槐植 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
  参见Richard·A·Posner 著《法理学问题》第22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储槐植 著《美国刑法》第二版第8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等。王晨《我国刑法规定了严格责任吗》,载《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年第四辑,中国方正出版社。
储槐植 著《美国刑法》第221页:“关于年龄错误。如果被告人在对被害人的实际年龄发生错误认时与之发生‘自愿’性行为的,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对此各州规定并不统一。有些州(如新泽西等)仍然采取“年龄错误不免罪”的普通法原则。有些州,尤其是法定承诺年龄定得较高的州,采取了变通办法,如果被告人能证明他的这种年龄认识错误是真实的和合理的,也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
[英]J·C·史密斯 B·霍根 著 《英国刑法》第517页。
[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 著 谢望原等 译《刑法哲学》第212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英]J·C·史密斯 B·霍根 著 《英国刑法》第132页以下。
前文主要参考张明楷 著《外国刑法纲要》第34页以下,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马克昌 著《比较刑法原理 外国刑法学总论》第424页以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9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储槐植 著《美国刑法》第14、49页。
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0页。
刑法问题与争鸣》2001年第四辑第1~72页。
[德]卡尔·拉伦茨 著 [台]陈爱娥 译 《法学方法论》第223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马克昌《论奸淫幼女罪》原载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编印《刑法学论文集》,1984年。该论文收于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第201页以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该文撰于1984年,其中说“要不要以明知幼女的年龄为条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可见,对这个问题历来有争论。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52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马克昌《论奸淫幼女罪》
[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 著《刑法哲学》第17页。
根据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1997年《刑法》和此后的一些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一般必须使用人是个人方能构成犯罪。但现实社会中,个人多表现为“一脚踢”承包之企业,对外形式上是单位,实际上除上缴一定管理费用外,利益和风险均由个人承担,因而历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作为个人对待。但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后,这一问题有所改变。
事实上,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我的司法经验,至少90%以上(甚至更高)的案件,没有被告人供认是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的。
据笔者所知,这样的担忧在理论界有相当大的市场,甚至一些司法实践界人士亦有此忧虑。但刑事司法实践界持此观点者不多。
虽然有的观点认为,在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作出以前,不管行为人对少女的年龄明知,只要与实际上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按奸淫幼女罪处理。但,这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是不尽一致的,可能是全国各个地区的执行情况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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