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朱苏力教授《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
陈靖宇
【关键词】奸淫幼女;司法解释
【全文】
苏力教授一直是我非常敬重的一位学者。我这么说,并不是因为我是他的学生或者与其有过交往。事实上,我与苏力教授素昧平生,从未有过一面之雅。但是,苏力教授翻译了很多波斯纳的著作,我是略为流览过的(很惭愧还没有一本通读过);其作的一些论文和演讲稿,我到是认真拜读过(包括这篇《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笑!)。朱教授“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从其文字中跃然纸上,在我心目中留下极深的映象。
一位知名法学家(尤其是这样一位我认为在学术上确有造诣的学者),对一个司法解释进行这么认真的讨论,而且意见如此之鲜明,作者必然是极有把握的。这是我阅过此文以后的第一个触动,也是我在打算撰文反驳其意见时一个重要的担忧之处。我的水平与朱教授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与其进行论战有蚍蜉撼树之嫌。然而,“尺有所短,才有所长”,苏力教授虽是著名学者,毕竟是研究法理学的,对部门法的研究可能还不够具体;虽然是境界极高之法律人,但毕竟是理论界的,对司法实践的了解也许尚欠深刻。所以,我这样一个小辈的、
刑法界的、司法界的普通的法官,与大教授进行讨论,或许会提出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思路?或者给看清法律大厦的一个大厅、一个房间、一个拐角多一盏灯?[1]
我先声明几点:一、苏力教授的治学范围是法理学,论证自然从大处着手;而我是一名刑事法官,只能多从部门法的角度下笔。二、苏力教授在文中大量引用了美国法律界的许多资料,我没有看过,而且本人对英美法系
刑法理论了解甚少,一定会有很多外行话。三、本人虽然身为法官,但自认为还能以独立的观点来看问题,绝没有本位主义的私心。四、本人侧重于对大陆法系的
刑法理论(较之对英美法系的
刑法理论)的学习,本文主要以大陆法系的传统
刑法理论进行论述。
苏力教授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苏文”)是从两大方面来论证这个司法解释的非正当性的:首先从理论上说这一司法解释是有悖法理的;其次从实践上讲这一解释会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会给司法机关追究奸淫幼女犯罪带来极大的困难。我则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此一司法解释,而我在这两个方面的观点均与苏文相反。
一、苏文中的几个问题
苏力教授做学问的认真,我是极为佩服的。文中有不少观点为我深赏:如苏文中说“一类行为是否犯罪是一个立法的判断,是基于多重考虑因素的一个判断,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更重要的是要对事实和政策因素敏感,而不能把人们创造出来的理论本身当作事实本身,因而陷入理论的桎梏。”虽有浓重的英美法系的思考方法,但正如苏力教授所说:“许多法理学的问题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2]即使从大陆法系的法哲学的观点看,一切一般原则总有例外,理论并没有绝对的自身圆满、自足性。我们不能仅从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可推得对任何一个争议问题的结论。再如,苏文中说“其他社会的做法,并不具有决定意义。……我从来都不认为,国外如何,我们就应当如何;国外的任何经验都必须经过我们的思考和经验的验证。”我认为,这个观点同样应为做一切学问应当遵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