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从价值取向来看,法律的根本性原则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或者说是立法的指导思想。所以,判断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有无冲突的依据,应当是首先分析二者在价值取向上有无冲突。
新《律师法》的突破性进步主要体现于对律师职责定位的正名和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这种突破的真正意义则旨在于加强保障人权的力度,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也遵循了同样的原则。众所周知,十余年前生效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仍然是以打击犯罪为主旨的价值观,而当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这表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与我们不断向前发展的诉讼理念相背离,这也正是我们几年前就已经启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程序的原因。而这些背离之处,正是与新《律师法》的“冲突”所在。
由此可见,新《律师法》与再修改中的《刑事诉讼法》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明,先行出台的新《律师法》所体现的是一种新的刑事诉讼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也正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所遵循的目标。更何况,保障人权已经上升为宪法原则,这种价值观的转变已经确定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方向。因此,可以说这两部法律在修法的理念层面上并无冲突,更谈不上新《律师法》还会有什么“违宪”的问题,而所谓的“冲突”反映的只不过是新法与旧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的差异而已。既然如此,这种差异就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两法相衔接的障碍。相反,先出台的新《律师法》必然会起到推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积极作用。事实上,《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修改过程,正如同两艘朝着同一目标进发的航船,谁先到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目标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