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更具有重大突破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对律师辩护权的具体规定之中。例如其第33条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该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会见权和单独会见权;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取消了原律师法中“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限制性规定。新《律师法》第33、34、35条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三难”问题,突出体现了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作用,从而明显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力度,也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问题的重大突破。
批评的声音则来自两个不同的方面:一种声音出自于律师界和学术界。他们认为,《律师法》的修改只是向前迈出了半步,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还有所保留或者远远没有解决。例如,虽然完善了律师会见权,却没有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对律师阅卷的规定不够明确;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缺乏保障;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并不充分,更没有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相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却更具体、更严格了。另一种批评的声音则主要是来自于司法界,也包括学术界的一部分人,其主要观点体现为律师法修改的正当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冲突论”,即因律师法中规定的刑辩律师的部分权利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冲突,所以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二是“违宪论”,认为《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而《律师法》则是人大常委会通过,二者宪政基础不同,后者与前者冲突时则存在违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