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互动与衔接
田文昌
【摘要】 新《
律师法》争议的出现固然是由于观点的差异和部门利益的不同,更主要的则是因为《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的如何衔接问题。判断新《
律师法》与《
刑事诉讼法》之间有无冲突的依据,应当是首先分析二者在价值取向上有无冲突。操作层面上的技术性问题并不足以成为两法衔接的真正障碍。
【关键词】新《
律师法》;衔接;价值;辩护
【全文】
2007年10月28日公布的新《律师法》,在律师界、司法界、法学理论界乃至全社会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褒贬不一。其中,批评的声音似乎并不亚于赞扬的声音。
一、关于新《律师法》的成就与不足
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律师法》的修改明确了律师的职业定位,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尤其是通过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些具体权利的明确规定,体现并推进了律师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例如,新《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确立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对律师职业定位的明确化与科学化。新《律师法》第3条在原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并在第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两项修改加强了对律师职业保护的力度。新《律师法》第38条的规定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在原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漏的情况和信息”。此项修改一方面加强丁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保护,明确了律师的免作证权(例外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