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高教授在文章的结论部分认为,博弈的双方之一民众是愤激的,而警方是理性的。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难免有以偏概全之虞,而且更要命的是,不具有逻辑上的自足性:如果高先生认为自己也是民众的话(高先生据说是大学教师,有待查证,显然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国家权力系统),就是承认自己的话也是愤激的(言下之意是偏激的);如果高先生认为自己是理性的,显然是把自己归属于警方或国家权力。因为高先生不止一次在媒体上对此案发表评论,既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又批评律师不合格、该罚,还称赞警方反应及时、措施正确等等。高先生既不是法官,那就应当只能是媒体博弈的国家权力一方了,可是高先生明明不是国家权力系统的人,怎能代表国家权力呢?
这里,高先生不知不觉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和法律错误。逻辑上,他把人民内部不同利益的代表者简单地区分为民众和国家机关,认为民众代表的是权利,国家机关代表的是权力。由此一来,他的法律错误就出现了:他认为民众的权利是反国家权力的,而国家机关的权力是反民众的。这难道符合我国的法律常识吗?我国的
宪法和法律一直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公民的言说还是记者的报道,无论是警方的案情通报还是政府公布处理决定,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权力。又如何是相反利益的博弈呢?
其实,就这个案件而言,真正的利益博弈双方是当事人双方及其家属。而民众情绪的“愤激”,恰源于博弈双方的力量悬殊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尽管受害人还只是政府的聘用人员,但他们毕竟占有一定的公共资源,在中国的语境下,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和人情关系影响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除了受害人可能动用的公共资源以外,还有另一种公共资源可能会干扰案件的公正处理。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从维护所谓政府形象和主要负责人政治前途的角度,巴东县自然不希望自己的工作人员因丑闻被刺的新闻广为人知,因此他们具有淡化、扭曲、掩盖事实的动机和目的。至于他们是否这样做,要由事实来判断。但是,无论如何,巴东县的这种利益绝对不是合法利益。虽说它也必然会参与到案件的博弈中来,但总是闪烁其词,不能名正言顺。以上两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侦查、起诉和审理的公共资源的存在,在某些类似案件中曾经屡见不鲜。而警方和政府之所以及时公布有关情况,也是为了满足民众对于公平、公正的期待。记者和媒体的报道,与一般民众的目的并不相同,其本意是促使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信息公开,尽其存在的社会功能,从信息传播的公正角度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要知道,我国的新闻媒体可都是国家事业单位,也一定程度地代表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