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新闻报道究竟是谁和谁的博弈?
阚敬侠
【全文】
针对最近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湖北巴东县今年5月10日发生的某娱乐场所女服务员邓玉娇因当场反抗几位政府工作人员的侮辱而刺死刺伤肇事者),媒体的报道自然很多。对于这样一起涉及色情、凶杀、官民争执等多种猛料的新闻事件,新闻媒体显然难以若无其事作不语状,而是如一贯的热情、迫切,这是其本性使然:趣味性和重要性俱佳的新闻当然不能放过,新闻报道因此一时显得波涛汹涌:当地警方的案情披露一波三折;犯罪嫌疑人先前的两位夏姓辩护律师纵然人到中年也竟然抱头痛哭;法学教授抨击律师作秀而认为警方措施得当;网友和媒体痛批法学教授;而当地政府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却声明更换辩护律师并解除了原来的委托代理协议;前往当地采访的记者遭遇暴力殴打;新华社5月31日最新消息报道巴东县对案件所涉几名政府工作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5月31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高一飞的评论文章《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媒体博弈》。高先生是法学教授,又是研究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专家,其持论自然有一定道理。不过,作为一名媒体法学研究爱好者,本人对高先生的文章还是有一些不同看法。写在这里,既是求救于先生,也是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邓玉娇案的报道果真体现的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媒体博弈吗?如此定性,未免显得唐突。原因在于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不恰当地置于如此对立的地位。
从法律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刺死刺伤他人的人,无论如何,总是犯罪嫌疑人,被刺死刺伤的人,则是受害人。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犯罪的动机是什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应受刑事处罚,这都需要司法机关依照职权进行侦查、公诉和判决。因此,当地警方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依法实行案件信息公开,显然是国家权力正常的行使行为。而公民通过媒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是在行使正常的言论自由。记者通过采访报道案件事实,行使新闻媒体所依法享有的采访报道权利。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各自的单位和家属当然会基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意见,这也是他们合法享有的言论自由。这四个方面的目的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而真正掌握案件最后结局的,则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所以,若就博弈论而言,中立裁判者是法院和法官,而博弈的四个方面显然代表不同层面、不同个体和不同群体的利益。所以,这远非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博弈”可以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