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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蛮横欺负到了司考头上

  
  行政法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其分为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说到公平公正,本质就是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既然证明了歧视,也就说明“新证规定”同时违反了此原则。而所谓考虑相关因素,就是说支持自己行政行为的理由应该在立法授予行政权的目的的范围之内。人民与国家授予司法部主持司法考试的权力,你在制定相关规则的过程中只能考虑如何更好地选拔法律人才这个目的,不能考虑其他无关因素。推行第二代身份证是公安部的事,你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有人硬要说:司法考试是选拔高级法律人的,而你要成为高级法律人,不但要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推行新证只是国家政策层面的要求);现在国家政策要推行新证,你自己竟然都没有,明显是不支持嘛,那就不给你做高级法律人的机会。乍一听有点道理,但是:法大还是政策大?依法治国还是依政策治国?考的是司法考试还是政策素养考试?考生要成为法律人还是政策人?我们知道法律与政策不是对立的,政策虽在万人之上,却要在法律之下。政策是国家的政策,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我们所要做的只不过是用合法的方式在这两者之间做一个转换。如果连这点气力都舍不得花,还谈什么依法治国?因此要做一个真正的高级法律人,在政策与法律不一致的时候权衡之下只能是维护法律的最高尊严,站出来勇敢地说:“不能禁止考生用旧身份证报名!”(但同时也应用合法形式支持政策,即你不能说:“我们就是要用旧身份证报名”。这两种说法不一样,体会一下。) 再看比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过程中要追求国家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类似于商行为的投入与产出比。依此原则考察“新证规定”,会发现这样做得不偿失。我们产出的效果是:旧证考生在短期内积极办理新证可能会对第二代身份证的推行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付出的成本(代价)却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率先违反了行政法若干基本原则、违反了宪法、违反了新生中国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法治精神!为行政蛮横之藤树立了一个强有力的反面样本,是缚杀法治文明之花的一剂强心针。(或许还有个别潜伏于民间的优秀法律人才因为来不及申办新证或者固执于操守而推迟其才能发挥或者流失)

  
  行政法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程序正当,其中有一个子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他的意见;行政相对人为多数人的,采取听证的形式。司法部负责制定的司法考试相关规则中,资格问题是给不给你机会、你能不能考的问题,这当然对考生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至于司法部之前有没有举行过听证,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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