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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在中国消失

让“法院”在中国消失


杨斌


【全文】
  
  不要思绪纷乱,你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合乎公道,你对事物的一切想法都应当体现你追求真理的决心。——马可.奥勒留《沉思录》

  
  我不是一个天生就喜欢悲伤的人,然而现实的理智却告诉我,我必须悲观些。或许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小子语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目前的一些现状,尤其是关于法院、关于司法权、关于法官的。仔细观察,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法院、我们的司法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法官贪污等等。不客气地说,我们并没有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我知道当我们这样理解的时候,不少人不认同这样的看法,觉得如此看法是建立在以西方法院法治观念先入为主下的必然结果。我并否认我内心受到这样的影响。然而,我们更不可以否认的是,我们所谓的法治及其制度建设,没有哪一样完全是我们本土产生的,尽管一直在争议着西化的本土化问题。

  
  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尤其是支配法院运转的法治理念,是从西方向世界传播的。一些理念,也都为全世界所认同,不管我们接受与否。

  
  由此,我们、尤其是学者们从思想里接受了西方关于法治理念的评价标准。对法院,也是。由此标准来纵看我们的法院,自然问题不少。然而,和我不同的是尽管他们也在批判,但他们却如此法院饱含希望。而我,更冷酷、也更悲观,主张在一些基本制度没有建立、一些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让法院在中国消失。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现代意义上的法院。

  
  一、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得以建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三权分立,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当然,在一些议会国家,三权在理论上并不是分立的,立法权至上。然而尽管如此,实际执行层面的三权却是分立的或者相互是可以制约的。而且尽管事实上,不可否认的是,在三权中,司法权经常处于比较尴尬的境界,但一种相互尊重、分权的理念深入人心,尤其是政治家的内心。不管权力来源如何,至少相互间并不是从属依附的关系。在行使理念上、司法权必须是独立的。

  
  二、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得以建立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法律至上。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在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得尊重法律、依赖法律、直至信仰法律。法律和我们自身的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没有享有任何权利,我们也就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这是法律赋予我们保护自我的根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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