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语言的语体特点
On Stylistic Features of Legislative language
褚宸舸
【摘要】从语体意义上而言,立法语言是专业性与通俗性、准确性与模糊性两对矛盾的统一体。法律术语来源于日常用语,并有其长期存在的现实合理性。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努力值得提倡,但通俗化以不损及法律表述的准确性为前提。准确性的要求是明确、统一、逻辑严谨、中性庄重、简明凝炼。模糊性是语言的基本属性,从法律调整的类型化方式来看,立法语言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模糊性立法语言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有多种类型。在接受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前提下,要重视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和法律解释。
【关键词】立法语言;语体特征;专业性;通俗性;准确性;模糊性
【全文】
立法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它虽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完全独立的语法体系,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殊要求,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因为非语言因素(交际领域、目的、对象和方式等)的不同,语言产生了一定的音调、词语、句式、修辞方式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综合称之为语体。
我国较早对现代立法语言的语体特征进行研究的专论,是梁启超先生1904年发表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其提出“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言之”。[①]
我国当代学者对立法语言的特点进行了较多研究:有的概括为明确易懂、简洁扼要、严谨一致;有的提出准确无误、凝练简明、严谨周密、庄重肃穆和朴实无华;有的从权威性、逻辑性、庄严性等方面对立法语言进行探讨;有的主张立法语言具有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和严谨性四大特点;还有人认为立法语言具有准确肯定,简洁凝练,规范严谨、庄重严肃和通俗朴实等基本要求,有人提出立法语言具有明确、肯定,通俗、简洁,严谨、规范等特征。[②]在我看来,当代学者已有的研究不足之处有二:
一是,未区分立法语言的语体与文体,而是从整体上混沌的来论述立法语言的特点或特征。众所周知,语言学中有语体与文体之分。文体就是所谓文章体裁或文学体制,是因为人们书面交际中思想主旨、思维方式、写作内容、表现方式、目的对象与作用功效等不同而形成的文章不同样式。语体仅仅涉及语言形式,文体不仅研究文章的语言形式,更关注文章的结构形态和审美形态层面,例如文章选材、立意、组织结构、表现方法以及作者的思想情感、学识才能、民族气质等问题。语体属于语言学的范畴,文体属于文章学的范畴。[③]语体作为语言的逻辑视阈,隐含着我们对生活乃至政治的姿态。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言,“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各有其语言天地。各行各业以至一家一户,也有它的语言天地。”[1]通过对立法语体符号表征的专门考察,无疑对我们深入理解现代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尚缺乏法理上的抽象与提升。因为未区分语体与文体,研究者对立法语言特征之概括,给读者缺乏一定逻辑性和层次性之感。不仅仅简单的罗列,而且这些罗列似乎还可以置换顺序。已有研究及其不足为本文从语体角度详细考察立法语言的特征既奠定了基础,又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一、立法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性
日常语言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进行交流时经常使用的话语系统。日常语言的词义相当丰富,但其词汇量通常并不大。同一语词能在不同语境以及同一语境的不同方面指涉不同意义,即其所指和能指间所涵蕴的张力较大。因为人类所面临的生活场景、所处理的生活事务都大致相同,所以日常语言的语词概念在不同地区甚或不同民族和文化传统中都区别不大。
法律术语就是通常所谓“法言法语”,是法律构成要素之一。立法语言中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和专有概念、范畴。这些专用术语、概念、范畴无法用日常语言来替代,在立法过程中,就只有原原本本地将它们表述出来。法律思维和法律理念的核心部分大都是以这些术语和概念的形式存在的。对某些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的使用,是一种专业性的壁垒,是法律职业团体为其自身的利益、在语词上人为设置的与大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它代表着法律人对其他阶层的控制权。在这个意义上,考夫曼认为,法律的专业语言,不是一种科学语言,而是法律人之间的一种身份语言,是专业人士之间共同的一种语言使用习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