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行政侵权行为责任的思考
陈冲
【摘要】现代社会生活中,行政权力呈不断扩张的趋势,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行政法治的落后,由于行政权被滥用而导致的侵犯相对方法益的现象极为普遍。本文力求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为人民服务为基本立足点,拟对行政侵权行为责任作简单论述,在对行政侵权行为重新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该行为的行政责任性质,主张对侵权行为主体适用严格的归责原则,并要求对行政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要给予赔偿。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责任
【全文】
一、基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对行政侵权行为责任研究的意义现阶段,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为社会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被认为是各级政府的核心职能。这就对我国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出了要求。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便开始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实践。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并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在2008年,我国完成了以大部制为核心内容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其主旨就是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其后,包括重庆在内的省、直辖市抓紧地方政府的大部制改革,其具体方案拭目可待。然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的行政改革工程,它不仅仅是改革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以便于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行政职能的施行,更是内在地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转变长期以来严重的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等执政理念,代之以“社会本位”、“民本位”等思想观念,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执政兴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服务”。
本文力求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为人民服务为基本立足点,拟对行政侵权行为责任作简单论述,期待读者能够对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侵权行为给予更多的关注,做出更有益的研究成果为建设法治、诚信、责任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关于行政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行为,我们能首先想到的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在现实的生活和学术研究中通常所指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民事侵权行为。从古到今,从国内到国外,理论上对私法领域(民事)侵权行为的研究已颇为系统而且深入。相对于此,对作为公法领域的行政侵权行为的探讨则稍逊一筹。但就现有研究成果,学界并不乏对行政侵权行为的合理定义,如把行政侵权行为定义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法(包括部分不当)实施的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事实[③];是指国家因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④]。分析以上定义,有些问题值得探讨,以便对行政侵权行为作出更为科学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