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以印度为中心

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以印度为中心


柳建龙


【全文】
  

  一、引言


  

  修宪权的限制是立宪主义实践中的一个重大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是宪法学研究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各国对于修宪权的限制普遍采用事前限制的方法,而极少采用事后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的方法。这是因为,主流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的修正乃是一种“政治问题”或者“统治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对此,司法应当保持对修宪机关的充分尊重并自我克制,避免对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作出判断。但是,即使在“政治问题”理论之下,也并非意味着修宪权的行使以及宪法修正案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可能存在瑕疵。因此,德国、印度、尼泊尔等一些国家就采取由违宪审查机关对于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以此作为防止修宪的非理性的第二道防线。其中尤以印度最具代表性。我的论文主体以四章(即本文的以下四部分)对此进行考察。


  

  二、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历史


  

  印度最高法院对于宪法修正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历史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不予审查


  

  该阶段从印度独立后到1967年Golak Nath案判决作出之前。其间有两个主要判决:Sankari Prasad案判决和Sajjan Singh案判决。最高法院采取较为严格的实证法立场,认为可以由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只是宪法13条所规定的“法律”。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修正案是修宪机关行使修宪权的结果,尽管修宪程序与立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但就其目的和实质而言,二者大相径庭。从而,宪法修正案并非宪法13条所说的“法律”,故而最高法院无权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合宪性审查。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在Sankari Prasad案判决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立场一致,但是到了Sajjan Singh案判决,他们对于宪法修正案的可司法性问题却开始产生分歧,这为以后将宪法修正案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作了铺垫。值得一提的是,在该判决中,Mudholkar 大法官在协同意见中首次提出,基本特征基准可能可以作为判断宪法修正案合宪性的标准,并且介绍了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相关实践。


  

  (二)第二阶段:矫枉过正:宪法修正案=一般法律


  

  到了Golak Nath案判决[1],议会至上的观念已渐式微,宪法至上的观念取而代之成为主流的观念。在这种情形下,最高法院对于宪法修正案是否具有可司法性的问题采取了一种与此前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完全相反的,可以说是十分激进的见解。最高法院认定:1.宪法368条只规定了修宪的程序,对修宪权却没有作任何规定。修宪权只能通过对宪法245条和附录1的97项联邦立法权的规定的合并解读推导出来。也就是说修宪权在宪法文本上的依据并不充分;2.修宪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宪法第3编的基本权利;3.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13条第2款所谓的“法律”。


  

  根据以上理由,最高法院在Golak Nath案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议会通过的侵害或者剥夺基本权利的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可以裁定其违宪,如同裁定议会制定的其他法律违宪那样。当然,根据“裁定后向适用”原则,Golak Nath案的这一结论,只适用于这一判决做出之后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而对此之前通过的有违宪嫌疑的宪法第1、第4、第17修正案并不适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