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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和地方是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尽管它们相互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但都各自拥有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在事权方面,我国中央和地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全国性事务以及少数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领域以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一样在各种事务方面都具有广泛的职能,这导致事权范围重叠,机构设置雷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应当由中央管理或负责的事务,中央的职能未能完全到位,削弱了中央的统一领导;而应当由地方承担的事务,中央或者地方上级又介入太多,影响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应该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基本国情,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解、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的事务,由中央管理。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责权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13]

  
  在财税权方面,财政、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量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或实现程度,从而财政权的配置构成中央地方权限划分的关键问题之一。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14]但是也存在着诸如中央与地方的财权、税收立法权以及事权之间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及其调整基本上都是根据中央的“红头文件”而缺乏法律约束。要从宪法视角切入,这里需要增加财政分权的宪法规范,改变财政分权制度设计中行政主导而立法机关缺失的现状,以基本的宪政理念作为思考和解决财政分权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政府的宪政意识。第二,中国应该选择非对称性的制度模式。第三,加强制度构建。包括妥当界定事权和财政支出的责任,合理配置财政权限,以均等化为目标改革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建立争议协调与解决机制。

  
  在人事权方面,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人事控制,主要是通过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体系进行。中央通过各级党委、党组织控制各级各类干部,形成了一个层级节制的干部人事控制网络。目前中央直接管理的是省一级的领导干部,地方无权干涉这一级干部的管理工作。厅局级和地市级主要领导干部,中央虽不直接管理,但必须由地方定期向中央汇报,由中央组织部备案管理。结果导致地方只重视上级和中央的命令,而忽视本地民众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必须下放干部人事管理权。地方选民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选举监督和罢免地方主要官员,使地方官员既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必须接受地方选民的监督,必须反映地方选民的利益和意愿,对地方选民负责。[15]同时规范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最后,在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方面,需要建立统一而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宪法保留及宪法授权的制度,以及其它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践,需要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制。由于全国人大主要的任务之一是立法,考虑的多是政治判断,而法律违宪审查的案件产生途径,绝大多数经由司法诉讼例如法律侵犯人权。因此违宪审查改为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较为适合。中央阶层的违宪审查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便是一个很好的构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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