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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年终奖刍议

辞职员工年终奖刍议


朱慧;陈慧颖


【摘要】辞职员工的年终奖问题是劳动者关心的一个问题,但在我国还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本文以两则案件为例并结合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年终奖的法律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辞职员工;年终奖;同工同酬
【全文】
  
  临近岁末,年终奖问题又成了劳动者关心的一个问题。特别是辞职员工的年终奖问题,又是关注的一个焦点。那么辞职员工能否享受年终奖呢?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观点,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有不同的看法。下面我们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李小姐于2001年9月10日进入上海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01.9.10-2007.9.9),李小姐担任营运收益经理一职,月工资为19950元,2006年10月31日李小姐提出辞职并于11月3日离开该企业。2007年2月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在职员工发放了3.5个月的月薪作为年终奖,李小姐得知后,认为其在2006年也为企业付出了劳动,要求单位按其工作月份的比例发放2006年年度的年终计人民币计人民币57633元,该企业以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且李小姐不符合该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为由予以拒绝,于是李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小姐认为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其应按工作时间的比例享受2006年度的年终奖,用人单位则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属于企业的经营自由权,企业有权按其规章制度决定是否发放。

  
  本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李小姐主张按比例发放2006年度年终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裁决驳回李小姐的申诉请求。

  
  〔案例二〕 王小姐于2004年5月10日进入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 2006年8月31日王小姐提出辞职并于9月30日离开该企业。2007年1月王小姐得知该企业向在职员工发放了2个月的月薪作为年终奖,要求单位按其工作月份的比例发放2006年年度的年终奖,该企业以王小姐已离职不属于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的分配方案,但由于本案中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裁决支持王小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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