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加班的认定
——谈司法部“新身份证报名规定”的违法性
朱慧;陈慧颖
【摘要】考勤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之一,但因考勤记录而引发的加班争议却时有发生。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从考勤与加班加点的关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角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考勤;加班;举证责任
【全文】
考勤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之一,它记载着劳动者进入和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现在由于考勤记录而引发的加班争议却时有发生,考勤记载的时间是不是就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考勤记载的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是否就是劳动者的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如何来防范因考勤记录而引发的加班争议。这些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一则案例来作具体分析:
王先生于2005年12月11日进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2日王先生向该单位提出辞职,并于3月15日离开该单位,2007年4月2日王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10903.20元,其依据为2005年12月至2007年2月的考勤记录,该记录显示,王先生在用人单位的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达755.75小时。某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根据其规章制度,所有的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和部门总监批准后方可加班,事实上该企业已根据加班申请单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人民币4797.51元,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问题。仲裁委认为考勤记录显示王先生超时工作时间达755.75小时,考勤记录足以证明王先生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据此裁决某外商投资企业除已支付给王先生加班加点工资人民币4797.51元外,还应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人民币10903.20元。
某外商投资企业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手册规定,王某进行加班,必须事先由该企业的经理认可,王某知道这一规定,且该外商投资企业也一直是按规定,根据经理认可和批准的加班情况进行确定和发放加班工资。现王某认为考勤记载的时间内从事加班,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某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支付王某加班费人民币10903.20元,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点是考勤记录的时间能否作为劳动者超时工作的依据,下面我们来作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