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中国来说,在1840年以前,中国处在东亚的中国,中国文明自成体系,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从历史中演化。所有的法律在整体上说都是对几千年来中国人生活与习惯的确认,以至于中国的唐、宋、明、清之法律就只有条文多少之差别,没有实质之变化;当属于自然演进的法治秩序模式[18]。但是,自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就被拖入了世界体系中,世界规则就不是为了中国的方便而设下的,中国要适应这个世界,就必须改变自己,就必须采用别人的规则与法律。由此而产生了政府推进模式,它完全打断了自然演进模式的法治道路——这是不正常的现代化道路,属于一种“自宫式”的现代化[19]——不符合法律本来“面貌”。而且这种差别,无论怎么说,如果与西方欧美国家相比的话,就不在于性质上的差别,而在于量上、规模上的巨大差别[20]!而苏力将法律的外延界定为制定法与习惯,则将中国的法与西方法(中国制定几乎都是移植西方法而来)连接起来,使得中国传统法变成一种制约、限制制定法发展的因素,甚至将中国传统法本身融入到西方法中,从而形成新的中国法治秩序;也就是说,制定法与习惯法的落差被本土资源连接起来!
最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即苏力之所以能够有效冲击法治的政府推进模式,就在于,在我看来,其恢复了法律的本来面目,看到了中国新法治秩序必须走自然演进的模式,也就是说法治的现代化必须将中国因素考虑在内!这就是简单地逻辑力,或许这个世界就是这么简单,不需要从复杂的地方着手!而在这一点上,对手几乎没有能力反击,只好口号式地指责苏力是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危险思潮等等!
三、对苏力论证效果的反思!
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现象,即,如果我们从两者在中国学术的实际效果看:正是由于政府推进模式在反击苏力理论上的无力感,法治本土资源论之论证的有效性,一方面使得前者在实际的学术中“土崩瓦解”;另一方面则使得中国法现象的法律社会学解释大行其道。夸张一点,可以这样说,即学者们在解释中国社会现象时,时时刻刻都在以社会学理论解释着,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从宏观透视到围观分析!一时间,好像所有学者,不仅仅包括原来就秉持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的学者,也包括了“改宗”之后的政法学派以及注释法学派,都成了社科法学派,难道社科法学派的时代已经全面降临[21]?!或许对上述做出肯定判断还需要时间继续检验,但是社科法学派的兴起与该文以及苏力在此后的一系列文章的坚持有很大的关系!
而且,在我看来,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胜败在双方看来非常明显,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现在已经没有多少学者再纠缠这个问题——表明大家对此达成了至少是默示地共识。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关注,在我看来,至少可以发现:虽然社科法学派虽然在论证上非常有力,另外一方没有反击之力。但是,只能说这是智识上的胜利,在实际运作中的法治现代化好像并没有理会多少,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没有起到多少制约与限制作用,使之平衡地发展——我们越来越“美国化”(即西方化)[22]!
为什么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背离,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政府、决策者并没有采用法治的本土资源道路,而且在法治的政府推进路上走得越来越远?或许,对此地反思更为紧要,现在就试着分析分析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