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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确立的法律规则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新公司法确立的法律规则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陈勇


【摘要】新《公司法》创造性地以成文法的形式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为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对外承担责任时被告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律规则的确立在与本案类似案件解决中的重要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被告
【全文】
  
  【研究背景案例】

  
  (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本案当事人均用化名)Y省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该省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签署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盟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C市以后者加盟店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可以使用后者的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但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由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年交纳一笔费用给K市的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之后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决定,于2006年10月1日在C市成立了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店内使用了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注册商标标识、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等,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08年6月起诉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请求法院确认创美为驰名商标。原告还提供了税务机关核定被告每月应纳税额6000元的证据及工商部门现场执法检查被告的笔录。被告提供了上述合作协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该表非中介机构所作,该表显示该公司亏损13万元)以及已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股东间存在一些财务问题分歧,尚未申请注销),该决议显示该公司已被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20万元收购,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6个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且完全相同,其中,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木某同时也是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股东,本案最终由中级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特殊性在于,如果用割裂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则本案的责任主体似乎一目了然,侵权人是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违约人是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如果考虑到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存在,问题其实并不这么简单,因为本案中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自己直接使用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C市进行宣传而是采用转投资的方式另行成立了一家子公司——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这家公司在在C市其店内使用K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注册商标标识、所获的荣誉证书、奖状来从事宣传。从实务的角度而言,本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一、真正的侵权人是谁?二、适格的被告是谁?三、本案中C市家园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C市创美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各为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未构成,属于侵权民事责任还是违约民事责任?四、作为侵权方和受害方的代理人,应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策略来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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