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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邓玉娇案的辩护意见

  
  如果这个精神疾病能够确认,即使不能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以减轻、从轻G的刑事责任。

  
  据此,先前的四种量刑方案完全存在再降一等处罚的可能。

  
  从职业道德的角度,以上是属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第三,浅谈其他的一些与辩护有关的问题。

  
  我们知道,目前G有过两任律师。前者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律师、夏楠律师,后者是G的母亲聘请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

  
  后者还声明在接受委托后,被人盗用名义创立了博客并提出在“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上争取减刑的辩护方案,现在正在申请改变对G的强制措施。

  
  对于后者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方案,个人认为靠谱,比较有水准。即使后者声称被冒用自己名义发表的辩护方案,除了有比较明显倾向性以外,也基本上靠谱,是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就是让人觉得执业水平太低。

  
  对于前者,我们可以看的很清楚了。

  
  第一,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钱聘请的,辩护方案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定的,辩护目的不是出于有利于G的利益——从他们自始自终没有提出变更G的强制措施就可以看出来——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就只有他们和当地公安机关可以会见G,如果大家不信任当地公安机关,那么自然就是他们说什么是什么。

  
  第二,自G的案件见诸于报端、网络,就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转变成了一个不普通的政治案件,形成了以当地官僚政治势力为一方、以普通网友为主体的全国民众为另一方的对峙局面,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派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作为第三方介入。这个第三方打着为G辩护的幌子,不去变更G的涉嫌罪名,不去坐实G正当防卫、自首、精神疾病的细节,反而舍本逐末,通过把大量的功夫做在申请公开与本案无关的D的身份和G的境遇、私自公布未经查明的案情,来挑起以普通网友为主体的全国民众与当地官僚政治势力的对立和冲突——为了把这样的冲突更加激烈化,他们甚至坚决否认G的精神疾病,来断送G的生路。

  
  由此可以看出,这两个律师为了自己出名和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对当事人G的利益置之不顾,完全是没有职业道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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