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邓玉娇案的辩护意见
奚明强
【摘要】其实在这个问题上,辩护的方向是很明确的:1、没有或无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往“故意伤害罪”靠;2、有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往“过失致人死亡罪”靠——如此而已。
【全文】
从专业的角度,讨论一些关于邓玉娇的辩护方案。
第一,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什么?
从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我们可以认为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为(但不限于)如下:
A、B、C三人陪同D在E地F宾馆的水疗房遇见宾馆职工G,A要求G提供“特殊服务”遭G拒绝后发生争执。A、B两人上前强迫G提供“特殊服务”,其中B用一迭40张百元人民币抽打G的头肩部,并与A一起将G推倒、按压在沙发。G遂取水果刀(一说修脚刀),刺击A、B两人,致B重伤后死亡、A轻伤。事发后,G拨打110报案。C、D及宾馆职工H、I目击本案全过程。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初步认定G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
其中,A所要求的“特殊服务”,经当地公安机关事后对F宾馆经理J以“涉嫌色情服务”进行传唤,证明A所要求的“特殊服务”为“色情服务”。
同时,B与A一起将G推倒、按压在沙发,证明此“色情服务”排除“猥亵”或“其他流氓活动”的可能,可以证实为“卖淫”。
在我国刑法中,强迫他人向第三方卖淫的,根据第358条构成“强迫卖淫罪”;强迫他人向自己卖淫的,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根据第236条构成“强奸罪”。
所以,根据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我们可以认定A、B的行为涉嫌强奸,G存在正当防卫情节以及G如果构成犯罪还存在一个自首情节。
至于D的身份,以及C作为公务员的不作为行为,在没有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下,在此不做评论。
第二,我的辩护方案。
那么,现在 G是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首先一点,这个“涉嫌故意杀人”是不成立的。在当地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邓玉娇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之前,是不应该做出如此认定的。同时,从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上,一般可以认为,最多是根据
刑法第
234条构成“涉嫌故意伤害”(最终的结果是一死一伤)。作为一个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个就是要把这个问题确定下来,避免以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