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应为户口本身就是本地区居民的一种身份象征和户籍证明,便于管理。人口登记不能涵盖过多的计划管理功能,人为的在户籍制度上增加太多的“附加值”,只会使户籍本身的功能(户口记载)弱化,而可能异化为制造各种歧视和不平等的“罪魁祸首”,成为未成年前科人员新生的制度障碍。当然对人事档案制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未成年犯前科消灭之后,相关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可由档案管理部门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这些未成年人以后可以填写自己没有前科,其复习、升学、就业、从军等不应受到歧视。
最后,对于他人恶义宣扬,散步已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以前犯罪记录破坏其名誉的,一级在其复习、升学、就业、从军等方面歧视或变相歧视这些未成年人的,应允许他们提起名誉权和平等权侵权之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反歧视之诉可以说是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运作顺畅并发挥现实功效的最有利保障。
我相信,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里,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关怀未成年人,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更是法治的进步。
【作者简介】
李文曾,男,1988年1月出生,云南大理人,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09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曾主持两项校级学生科研立项,分别为《死刑程序的思考:死刑特别审判程序的设立》、《电子邮箱性质的界定及其继承问题研究》。曾撰写《中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一文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学术作品竞赛中获奖。
【参考文献】[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 喻伟.刑法学专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3] 马克昌等.刑法学全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
[5]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6] [美]D·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7] 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 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79。
[9] 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 (下卷) [M].北京:西苑出版社,1999。
[10] 姚建龙.少年
刑法与
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11] 梁根林.刑罚结构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2] 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1。
[13] 赵秉志 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会学角度的分析[J].法学论坛,2008。
[14] 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
刑法改革的主题[J].现代法学,2000。
[15] 黄富源.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对策http//www.npf.org.tw/monthly/00204/theme-081.htm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