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对策建言
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所面临的上述诸多难点问题,亟待破解。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对上述难点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才能使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早日在我国生根发芽并获致成长,从而将我国刑事法治的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调适刑法规范,使之有效衔接。
首先,应对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期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使之能够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机配合、衔接协调。在未成年人犯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犯罪记录。而前科一旦消灭,则自应免除报告义务。这样既可消灭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诸多缺陷,又可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基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可塑性强等特点,也应对刑法典有关特别累犯和特别再犯的规定进行修改,使他们犯的这些罪的前科在
刑法上的从重量刑效应可以消灭。
其次,应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有关前科效应加以清理和整合,使之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前科效应体系,并剔除立法中终身剥夺未成年人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未成年人看到新生的希望。
(二)淡化报应观念,培育人道和宽容的文化理念。
报应观念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却并非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社会精神文明程度低下的一种反应。如果我们不从整个人类进步以及人类理性觉醒的角度来思考,而只是从个人感觉和义愤情绪出发来表态,是不会有多少人赞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因而我国应淡化社会报应观念。与此同时,要在我国确立折射着人性光辉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定离不开人道和宽容的文化理念的培养。
(三)寻求制度配合,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首先,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有效对接机制。可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工作做得相对扎实和取得良好效果的部分地区,先行尝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尽力将三者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体系,使三者配合互动、运转协调,发挥最大的制度合力。如今年年初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启动的“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法案”,努力做到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与社会帮教、出狱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衔接,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