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功效之多维解析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功效之多维解析



——兼论我国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步构想

Analysis of the Efficacy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



——concurrently discussing the preliminary conception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孙宏涛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具有分散董事的经营责任风险,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功效。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内含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功效,因此,为了保护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推行董事责任强制保险。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社会责任;强制保险
【全文】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全称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单独或共同实施的不当行为给公司和第三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等)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该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公司补偿保险合同,即以公司根据章程以及与董事和高级职员订立的补偿合同向其承担的补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在公司补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董事和高级职员所在的公司。[②]

  
  世界上第一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诞生的背景是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盘,在这段期间,美国证券市场丑闻频发,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公众对证券市场信心严重下挫。这段时期被西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称为“黑色年代”,这次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资本市场的脆弱,并直接验证了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性。[1]此后,政府为了恢复投资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通过立法的手段,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并强化对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地监督,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当时的美国,伴随着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制定,证券市场的监管逐渐趋于完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进一步得到强化。英国的劳埃德保险公司抓住这一商机,开发设计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并将其出售给美国的一家公司。虽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产生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从诞生之初到现在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从各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考察,该保险产品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功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散董事的经营责任风险

  
  在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消费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国从不同角度强化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以美国为例,按照联邦和州的相关立法规定,能够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如下图所示:[④]

  

  
  
  
  
  

  

序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