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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建筑物所有权纠纷重点问题的解读与适用

  
  6、开发商是否有权将车位卖给非业主?

  
  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的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此外,才可以将车位车库处分给非业主。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只要开发商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就认为其已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了”,其余的车位、车库就可以处分给非业主。

  
  7、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归谁所有?

  
  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该车位是在规划的车位之外的,应属业主共有。

  
  8、业主维权时,应当怎样统计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物权法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此的业主应当如何计算,成了业主维权时的一个问题。

  
  根据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一)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个业主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个业主计算。(二)总人数为前项统计的总和。

  
  9、“住改商”是否可以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住改商时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享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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