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建筑物所有权纠纷重点问题的解读与适用
钱钧
【摘要】对建筑物所有权纠纷重点问题的解读与适用。
【关键词】建筑物;所有权;纠纷;法律问题;适用
【全文】
1、没有房本是否是业主?开发商是否可以成为业主?
2、哪些是业主的专有部分?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均应当认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
3、露台是否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2)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
4、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有哪些?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2)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5)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6)建筑区划内的土地(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5、业主有权合理使用共有部分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合理需要,有权无偿利用屋顶、外墙面等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