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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建筑物所有权纠纷重点问题的解读与适用

律师对建筑物所有权纠纷重点问题的解读与适用


钱钧


【摘要】对建筑物所有权纠纷重点问题的解读与适用。
【关键词】建筑物;所有权;纠纷;法律问题;适用
【全文】
  
  1、没有房本是否是业主?开发商是否可以成为业主?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业主分为一下几种:1)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主;2)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房主;包括:开发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主、房屋继承人或被遗赠人等;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

  
  2、哪些是业主的专有部分?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均应当认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

  
  3、露台是否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2)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

  
  4、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有哪些?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2)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5)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6)建筑区划内的土地(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5、业主有权合理使用共有部分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合理需要,有权无偿利用屋顶、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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