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事人证明权而“呐喊”
——读《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
余茂玉
【全文】
从理论上看,该书形成了完整的民事当事人证明权理论体系。从制度上看,该书以推动证明权保障的科学化、合理化为己任,着力构建具体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各项制度。从实践上看,该书着力促进司法和谐,维护司法的公正高效。
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是随着人类认识而逐步深入的。从神明裁判到证据裁判,是从非理性到理性、从愚昧到科学的进步。案件事实本是一件历史事件,其既无法时空回溯,又无法全然重现,仅能藉由“证据”还原其本然面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簿公堂”都要依循证据定谳原则,“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成为理所当然之事,“空口无凭”成为日常证据观念。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证可举”无异于“无米之炊”。德、日两位诉讼法学大师曾经说过:“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所赖以存在的案件事实对于民事诉讼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国家不仅要保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还要保障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即证明权。证明权下的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质证权、证据调查请求权、公正判断证据请求权、法官心证公开请求权等权能通过有机衔接和配合,共同发挥着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功能。
当事人证明权直接关涉案件事实的证明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被普遍认为是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程序基本权。证明权保障是程序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诉讼环节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核心机制,构成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证明权:最容易被人遗忘的课题
当下,我国学界通常从证明责任的视角理解和研究民事诉讼证明,认为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为了摆脱证明责任,避免败诉风险才进行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证明权及其保障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命题。
诉讼法学界对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制度尚缺乏深入系统、跨学科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以强化当事人证明责任为中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弱化了原诉讼构造中的强职权主义色彩,但美中不足的是,忽视了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程序保障,尤其是缺乏对证明权及其保障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