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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透视“80后”经济犯罪

  
  张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大专学历,住公主岭市岭西街某委,08年8月任吉林省华生交电集团有限公司家电销售业务员。2009年4月11日,张某先后从辽源恒易家电行、梅河口市山城通保家电行收取货款7.3万元,挥霍部分货款后,于4月16日潜逃。公安经侦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立案侦查并立即组织对其实施抓捕。4月29日下午17时在四平火车站将正欲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4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

  
  二、 案件所折射出“80后”涉嫌经济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总结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特点如下:

  
  一是年龄段相对集中,刚步入成年人行列,并大有向低龄化发展势头。在20至30岁区间,均尚未成婚,正值豆蔻年华、血气方刚,同时也正是青春萌动、情绪波动之际,极易引发经济犯罪。少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从业经验,依靠年轻有为的打拼,已在单位具有一定的位次和影响力,上述案例中的林某某曾是单位业务的中坚力量,张某曾在三百多人的对手竞聘中脱颖而出,案发前单位已将其列为重点发展对象。

  
  二是作案手段单一、直接、稚嫩,没有更多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诡诈性。一般而言,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大都具有精心策划、处心积虑、潜心设计、小心翼翼、疑心重重等特点,一般较怯懦、胆小、细致、谨慎,发案往往早已准备合适的借口来遮掩犯罪,在主观上凭添了犯罪的隐蔽性,带来了侦破的复杂性,增加了认定的艰难性。但是我们侦办的这几起“80后”经济犯罪,却呈犯罪手法简单,直截了当,不计后果,抓获后审讯没有过多的抵赖和辩解,完全能够供认不讳,而且能够向公安机关吐露实情。作案后没有回避否认、掩饰犯罪的迹象,抓获时都能束手就擒。林某某案发后并没有离开本地东躲西藏,单位时而可以找到他;张某携款出逃一案,实属偶然,并非见财起意,在案发前两个月最多的一次过手资金高达到41万元,也没有产生过占有的欲念,案发时只携带公款7万余元出逃在外,尽管手机一律不接,但是一直未关、手机卡一直未扔;周某某作案后始终公开在长春百脑汇科技城和朋友经营电脑生意,所以侦破上述几起案件颇显顺利,几名涉案嫌疑人落网后,抓捕、审讯、取证、认定等在诸多法律程序上都是未有波折、少见复杂。

  
  三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社会危害不够严重。所涉罪名局限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及领域主要集中在其所供职的单位,私营企业居多。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给诱发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加之企业人员的信任和疏漏,促使作案者的机率增多、侥幸心理增大,从开始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从而更加加剧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林某某挪用单位资金是始于08年的11月,单位经理每次追问,都以对方客户仍在欠款借口所搪塞,一次次消除了林某某忐忑不安的心理,加之单位一次次轻易的相信了他的话,也就促使他继续一次次的占有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有时只是一步之遥,这只是迟到的慨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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