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推定的角度来看,法院对于200多元医疗费、亲属到场后继续陪同治疗以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事故等事实的态度实际上是推定,而且依据的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表面上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关键是所谓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否确实?如果这些确实是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的话,那么意味着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为人垫付医疗费、进行和解均是有过错、有责任的体现,而这很显然不是常理,也不是日常生活经验,尽管数量不占多数,实际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这些好人好事的情况。因此,由此推定有过错、有责任这一事实是违背有关规定,不符合推定适用要求的。
法院对待支付医疗费、和解、事后救助的态度是于法无据的,也有违国际惯例,不利于鼓励伤害后的救助行为。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公德,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审判中,应落实善有善报,不能将事后的救助、和解表示、支付医疗费等视为承认有过错或有责任的表现。
六、结论:应确立“好事无责推定”
基于上面的分析,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举证责任的要求,忽视了法律弘扬社会公德的重要性,也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有“无罪推定”,我们主张对于好事,应确立“无责推定”。“好事无责推定”应包含如下内容:(1)不能以当事人做了好事,推定他对事情负有法律责任;(2)主张好事无责的不负举证责任;(3)主张好事有责的负举证责任;(4)真伪不明时,应按无责处理。
上述“好事无责推定”的内容符合举证责任的原则,合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要求,顺应了国际惯例,促进了社会和谐。我们坚持“好事无责推定”,实际上是要求:如果受害方主张是“损害行为”而非“好事”就要负举证责任,否则当事实真伪不明时,就推定损害行为不存在,即相对方无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事后相对方采取了属于好事的行为如事后补救、和解、支付医疗费等而推定相对方负有法律责任。让做好人好事的人要时刻想着需要留下证据、找到证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完全是强人所难的,会使人觉得做好事风险太大,不仅得不到有效保护,往往会遭到质疑,受到冤枉。审判不应为做好人好事的人设置这样的风险、障碍。而做了好事,推定无责,这则是抑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如果做了好事,不能自己举证自证清白就难逃干系,其法律效果只能是:因为得不到法律保护,谁也不愿、不敢做好事。这难怪有很多网民为此惊呼“看了这个案子,以后你们还敢做好事吗?”因为做好事推定有责,无异于支持人们不做好事,所以我们坚持:应确立“好事无责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