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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无责推定

  
  二、法律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鼓励大家做好事

  
  国家近些年来高度重视道德建设,党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培育文明道德风尚、2006年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2007年9月18日胡锦涛同志在会见全国道德模范时强调,我们始终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公德。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八荣八耻”的重要内容。任何法律制度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伦理精神,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社会道德保持某种程度的和谐与一致。法律制度不仅仅是由法律规则组成,它还包括了一些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正是道德价值理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法律制度、法律实施必须要体现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并加以弘扬。弘扬社会公德,加强道德建设,倡导友善互助应该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

  
  三、法律承载着维护道德、教育人们的义务

  
  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为通过把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国家弘扬社会公德,强调友善互助,就是要使这些道德观念内化于心,法律应当将这些道德观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落实到实践中去。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被反复地实践着,因此,人们可以不知不觉地认同法律所确立的道德观念,并形成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也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人们:今后谁再作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对合法的、好事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鼓励人们:做好事、好人受到法律保护。审判有教育的义务,应该鼓励人们做好人、好事。法院不顾事情的良善,而依据违背道德观念的所谓“常理”、“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决,忽视了我国法律所承载的维护道德、教育人们的义务,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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