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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

  
  4、物业违规收费,业主是否有权拒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房客不交物业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物业不合格,想解聘,应该怎么办?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双过半的业主同意,解聘物业企业。

  
  其次,由业委会书面通知物业企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再次,业委会要求物业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交还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求其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最后,若物业公司拒不退出,业委会有权起诉物业企业,要求退出并交还相关材料和设施。

  
  7、物业服务终止,业主尚欠物业费,由谁负责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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